防控疫情 睿智在行动——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第二十期)-辽宁睿智事律师务所
防控疫情 睿智在行动——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第二十期)
[发布时间:2020-02-16 08:35:01 ][阅读次数:1337 次]

疫情下的商事合同如何处理

      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明确指出: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此,新冠肺炎疫情按不可抗力对待。不可抗力作为我国现行法的一个重要概念,这一解释将对司法实务产生广泛影响。

      此次新冠病毒肺炎的爆发,不可避免的对企业合同的履行产生一定影响。本部分内容主要以《民法总则》、《合同法》、《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指导性文件为依据,简要阐述本次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以及企业能否通过上述主张达到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一、本次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笔者认为,新冠肺炎属于新型传染病,截止目前,确切的传染源、致病原理和治疗方法至今尚未明确,当事人客观上确实无法预料到该传染病的出现,宜认定为不可抗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10日就疫情防控中社会普遍关心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解答。

        问:近期不少企业反映,受此次疫情影响,很多合同规定的义务不能正常履行,请问法律对此有什么针对性的规定?

臧铁伟答: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综上所述,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属于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存在,在法律性质上应当认定为是不可抗力事件,但是具体到个案时,应当结合所在区域的疫情严重程度、政府管制措施的强弱以及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实际影响等要素,进行综合判断。尽管此次疫情整体被理解为不可抗力事件,但疫情发展过程中、当事人的预料能力是逐渐增进的,如在全国性通知已经发布,国家采取管制措施等情形后,当事人再主张其无法预料此事实的发生、客观上就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能否以新冠肺炎疫情为由主张减轻或免除合同瑕疵履行产生的法律责任?

1.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减轻或免除合同瑕疵履行产生的法律责任?

1)不可抗力免责的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110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不可抗力免责的条件

        尽管此次疫情整体已被界定为不可抗力。但具体到个案,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责任,仍需遵循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时遵循因果关系,即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与合同的无法履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具体来说,当事人如以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减轻或免除合同瑕疵履行产生的法律责任,则需要举证证明如下事项:

疫情对合同履行造成了严重影响,合同约定的履行内容已经确实不能履行或者合同继续履行会使一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疫情对合同履行造成严重影响,且合同内容中未将疫情界定为非不可抗力因素且合同中并未出现疫情阶段、合同履行的约定;

疫情与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具有因果关系,且行为人的不存在瑕疵履行的先期违约行为,才能发生不可抗力的法律效果;

行为人已经在合理期限内将疫情情况告知了对方。

2.能否以情势变更或公平原则为由主张对合同履行内容进行调整?

1)情势变更或公平原则免责的法律依据

①因新型冠状病毒与非典时期SAS病毒存在类似,故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也可供借鉴。最高院在上述通知中指出:“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和第118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2)情势变更或公平原则免责的条件

        如个案认定此次疫情对合同履行造成了不利影响,但客观上并不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后果,当事人可考虑通过情势变更或公平原则,主张虽合同虽能够继续履行,但继续履行会导致一方当事人利益严重受损,并以此为由请求法院调整合同履行内容。

        但需要注意的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人民法院对情势变更及公平原则的适用持谨慎态度,需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判断此次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是否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故当事人应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①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此次疫情且此次疫情对合同履行发生重大不利影响;

②  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利;

③  及时向法院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

三、商事合同履行方面的法律建议

        因疫情导致合同履行确实存在困难的,企业应先考虑积极与合同相对方协商,采取变更或者延迟合同履约期限的方式继续履行合同,除非合同已经确实不能履行或者合同继续履行会使一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可以援引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条款,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免除全部或者部分法律责任。及时将遭遇不可抗力的事实、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相关证明材料及补救措施等,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

 

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

2020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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