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疫情 睿智在行动——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第二十五期)-辽宁睿智事律师务所
防控疫情 睿智在行动——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第二十五期)
[发布时间:2020-02-20 22:24:37 ][阅读次数:1291 次]

销售口罩的那些事

 春节以来,随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展,口罩成了全国人民关心关注的一个重点问题。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借机囤积居奇并通过各种渠道进行黑市交易哄抬物价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并摊上大事儿——牢狱之灾。切莫只图赚钱莫忘好多赚钱的方法都写进了刑法里

 1售卖的口罩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甚至是二次使用的则有可能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死刑。

[案例]深圳宝安警方通报称,1月26日20时许,东方派出所接到报警,警方迅速组织警力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共同处置,在现场发现确有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口罩 共查获各类口罩约700个,并将两名涉案嫌疑人黄某和张某勇带回所内审查。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黄某、张某勇通过微信向他人购买了2000"N95"口罩,24000"高过滤菌卫生口罩”。在销售过程中,有顾客发现55购买到的“N95"口罩有明显污渍,高过滤菌卫生口罩"无明显标识和生产厂家,为三无产品,要求退货。二人明知这些口罩来源不明,口罩上有明显污渍,质量不过关,仍然售卖,截止案发共卖出1800"N95”口罩和24000"高过滤菌卫生口罩”。目前,犯罪嫌疑人黄某、张某勇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分析]对于本案中各犯罪嫌疑人的处罚, 应当以鉴定意见为前提。 若经鉴定, 涉案的口罩系他人使用后回收的口罩,且口罩中含有此次疫情的病毒,则上述售卖行为显然将导致疫情的扩散。 根据各犯罪嫌疑人主观む意的不同,其行为可能渉嫌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过失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经鉴定,涉案的口罩中不含有此次疫情的病毒,鉴于上述口罩的产品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其行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法律依据]根据《两高涉疫司法解释》第一条之规定,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 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 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售卖的口罩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但价格过高获利数倍甚至数十倍则很容易触犯非法经营罪。

只要售卖的口罩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赚取的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就危险了。

[案例]1月21日以来,以张某某、 贾某某2人为首的犯罪团伙在疫情防控期间,利用市民急于购买防护、消毒用品的心理, 将正常价格购进的口罩、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和抗病毒药品,以高于市场数倍甚至数十倍的价格倒卖获利。 经查,该药店出售的'N95"口罩每包(2只)售价128元、"84"消毒水每瓶售价38元以及其他品种的口罩售价均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目前,张某某、贾某某等5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分析]在疫情防控期间,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等人为牟取暴利,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哄抬口罩等防护用品的价格,已经严重扰乱正常市场秩序,其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并应依法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根据《两高涉疫司法解释》第六条之规定, 违反国家在预防、 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 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项的规定,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3、售卖的口罩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则有可能触及销售伪劣产品罪。

同样只要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就摊上大事儿了。最高刑期可达无期。

[案例]用27日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了一则警情通报:1月25田晩,我局接到义乌存在假口罩案件线索后,即刻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行动。现査明田某成(男,江西余干人)田某军男黑龙江宾县人)通过微信销售仿冒"3M"防护口罩,邵某娟(女!浙江建德人)毛某娟(女 浙江义乌人)等人从王某成、田某军处进货销售给他人。目前,王某成、邵某娟 毛某娟、邵某燕,鲁某科等人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田某军在逃。

【分析】本案中王某成等人的违法销售行为,既可能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也可能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其罪名的最终确定,要根据涉案口罩的鉴定结果。 若其鉴定意见为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则其罪名为销售伪劣产品罪;若鉴定意见为涉案口罩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则其罪名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 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 《两高涉疫司法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在预防、 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 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4、售卖的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口罩

如医用n95或者医用外科口罩等,则有可能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该罪无销售金额限制,只要这些口罩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就构成该罪。

 [案例]1月30日凌晨,佛山警方查获了位于南海西樵的一个正在生产假冒名牌口罩的地下工厂, 现场抓获6名犯罪嫌疑人, 查扣生产设备3台,N95等型号口罩(成品/半成品)共17.5万余只及生产材料80余箱。经初步调查,可确认该工广生产的这批产品是假冒某著名品牌口罩, 暂未发现该作坊生产的假冒口罩有流入市场销售。 目前等待进一步检测和鉴定。 作坊工人欧某等6人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作坊老板等其余涉|案人员正在追查中。

[分析]与前案不同,本案中公安机关是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对各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而非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这是因为本案中各犯罪嫌疑人假冒生产的N95等型号口罩系医用口罩,而非是普通口罩,而医用口罩依法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 因本案中,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是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医疗口罩, 故其涉嫌的罪名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法律依据]根据 《两高涉疫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在预防、 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 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 医用卫生材料, 不具有防护、 救治功能,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以生产、 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 依法从重处罚。

5、没口罩谎称有口罩

没有正规进货渠道,又在微信里售卖的,收了钱不提供口罩或者无法提供口罩的,那么你就危险了,当售卖金额超5000元就有可能涉嫌诈骗罪注意不是获利金额是售卖金额。

[案例] 据被害人反映,1月31日, 其在微信朋友圈里见到有人发布卖口罩的广告“有大量口罩出售,1.5元一个, 详情私聊”。 因被害人朋友刚好需要大量购买口罩, 被害人随即私聊该微信好友:"是哪种口罩? 我可能需要2万个。与微信好友谈好样式价格后,被害人沈某按照要求分三次共转账3万元到对方账户。转账后, 被害人向微信好友催货时,发现已被对方拉黑。案件发生后,番禺警方启动紧急止付机制,及时止付了1.9万元,同时立即成立专案组展开侦查并迅速锁定一名嫌疑人谭某(,28,广东人)21,在相关部门协助下, 番禺警方在海珠区将谭某抓获。 经审讯, 谭某供认其利用卖口罩行骗的事实,并交代,诈骗所得3万元,已提现1.1万元,其中5000元给了母亲,剩下6000元买了一部新手机。 目前, 谭某已被番禺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分析]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谭某在收到3万元货款后,不仅不积极履行合同义务而且还将被害人的微信拉黑,并将被害人的钱财用于个人消费,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十分明确,故其行为已涉嫌诈骗罪,并应依法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根据《两高涉疫司法解释 第七条之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 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口罩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不是肉眼就能区分的,当然一看就是假的那一定不符合质量标准,但也有看着和真的一样但一鉴定不符合标准的。

      所以售卖口罩、进货渠道不知底的、非正规渠道的是存在风险的,口罩不是你想卖就能卖的。

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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