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下网络信息舆情及相关法律问题解答(二)
9.如果恶意投放包含“新型冠状病”、“实时废情真相”或“防范知识” 等关链词的有害文件,诱骗用户打开,从而感染电脑病毒和植人木马程序, 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该行为将可能承担行政、刑事、民事等多方面的法律师责任。
1)行政处罚: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外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1、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造成危害;2、违反国家规定,对计巨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应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3、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4、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
2)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违反同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更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民事赔偿: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网络用户、 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0、利用疫情实施网络诈骗,如:以捐款为由实施诈骗或推销假药诈骗等行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答:此行为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诈骗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 为其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 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11、因疫情利用电商平台、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媒介发布涉及口罩、消毒产品、防护工具等商品的广告中肆意夸大和编造其性能、用途、 功效、质量等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由监督检查部门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12、疫情期期,通过互联网购物平台以不合理高价销售防护用品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国家市场监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规定, 对于违法所得或者视为违法所得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的罚
则进行处罚;经营者违法所得能够明确计算的, 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予以处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贡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 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 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 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 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 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 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 、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13、互联网群组如微信、QQ、微博等群组成员在群里发布疫情相关的谣言等不实信息,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采取什么措施?
答: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互联网群组,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暂停发布、关闭群组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而群主应当履行注意义务,根据群规将发布不实信息的成员踢出群聊,或及时向平台举报等。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九条: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 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第十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群组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互联网群组,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暂停发布、关闭群组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14、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发布疫情相关的谣言等不实信息,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注册使用服务的网络平台应该采取什么措施?
答: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网络平台应加强对本平台公众账号的监测管理,发现有发布、传播违法信息的,应当立即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传播扩散, 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应当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违法违约情节严重的公众账号及注册主体纳入黑名单,视情采取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使用者不得通过公众账号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加强对本平台公众账号的监测管理,发现有发布、传播违法信息的,应当立即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传播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服务协议和平台公约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 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 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违法违约情节严重的公众账号及注册主体纳入黑名单,视情深取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15、在疫情期问,通过互联网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劣药、假药等,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 :该行为将承担行政处罚,如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予以处罚。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 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传的产品, 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日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挂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
生产、销售劣药,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劣药, 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
2020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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