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疫情 睿智在行动——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第四十一期)-辽宁睿智事律师务所
防控疫情 睿智在行动——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第四十一期)
[发布时间:2020-03-08 08:43:59 ][阅读次数:986 次]

疫情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之二

20201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2020 年第1) ,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 ,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为了确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期间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以及与群众日常生活相关的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商品市场价格秩序稳定,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宰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总结出如下问题,供经营者及消费者参考。

九、对于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什么是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按无违法所得论处?

:《指导意见》规定,出现下列情形 ,对于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按无违法所得论处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据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的罚则进行处罚:

()无合法销售或者收费票据的;

()隐匿、销毁销售或者收费票据的;

()隐瞒销售或收费票据数量、账簿与票据金额不符导致计算违法所得金额无依据的;

()实际成交金额过低但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

()其他违法所得无法准确核定的情形

经营者有上述违法情形之一的 ,导致市场监管部门难以核定违法所得的,可以按无违法所得论处,即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的罚则进行处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 《价格法》第十四条

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十、什么是市场监管部门视为无违法所得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指导意见》规定,出现下列情形,对于无违法所得或者视为无违法所得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的罚则进行处罚:

()捏造或者散布疫情扩散、防治方面的虚假信息,引发群众恐慌,进而推高价格预期的:

()同时使用多种手段哄抬价格的;

()哄抬价格行为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的;

()哄抬价格之外还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

()疫情防控期间 ,有两次以上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

()隐匿、毁损相关证据材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拒不配合依法开展的价格监督检查的;

()其他应当被认定为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的情形。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 《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5 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十一、经营者违法所得能够明确计算的,市场监管部门如何处罚?

:《指导意见》规定,经营者违法所得能够明确计算的 ,除了依法没收违法所得之外 ,应当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经营者从重处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屡查屡犯的;

()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经营者拒不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应予从重处罚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十二、什么是经营者构成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的违法行为?

:《指导意见》规定,经营者违反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实施的价格干预措施关于限定差价率、利润率或者限价相关规定的,经营者构成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的违法行为 ,但不按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由省属人民政府或者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十三、什么是经营者构成非法经营罪?

:是指经营者哄抬物价 ,牟取暴利等行为。例如,将正常价格购进的口罩 、消毒杀菌用品、 抗病毒药品等防护用品,以高于市场数倍甚至数十倍的价格倒卖获利等。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按照非法经营罪论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3]8)第六条规定: 违反国家在预防、 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 ,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十四、什么是经营者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例如,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消毒杀菌用品、 抗病毒药品等防护用品的违法行为等。依法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

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十五、疫情期间,发现经营者串通涨价、哄抬价格或者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广大消费者如何维权?

:疫情期间,广大消费者积极监督,发现串通涨价 、哄抬价格或者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例如,拒绝退还消费者多付价款等情形。广大消费者有权向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各级人民政府举报,向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电话:12315.

十六、疫情期间,发现经营者串通涨价 哄抬价格或者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广大消费者举报时,应当注意什么?

:疫情期间,广大消费者发现串通涨价、哄抬价格或者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时 ,注意保留产品实物 交易单据、付款单据、发票、收据等证据。 网络交易的,除了保留前述证据外,注意保留网上产品宣传广告、付款单和收货单的截图、相关照片等证据。同时,广大消费者应当积极配合各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各级人民政府对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的调查

 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

2020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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