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疫情 睿智在行动——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第四十二期)-辽宁睿智事律师务所
防控疫情 睿智在行动——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第四十二期)
[发布时间:2020-03-09 09:14:38 ][阅读次数:1255 次]

疫情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之三———典型案例简评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9 条规定,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包括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口罩, 消毒杀菌用品抗病毒药品等防疫用品及粮油肉菜等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监管,加大执法力度,迅速查办一批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案件。之前两期共总结出十六个问题,供经营者及消费者参考。现将相关典型案例予以评析,以便广大经营者提高守法合规意识,依法经营,切实履行社会责任,避免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生违法风险,得不偿失

案例一:北京市济民康泰大药房疫情期间抬高口罩价格一案

1月23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北京市济民康泰大药房丰台区第五十五分店大幅抬高N95 型口罩销售价格的行为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借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机,将进价为200元/盒的3M牌8511CN型口罩(十只装),大幅提价到850元/盒对外销售,而同时期该款口罩网络售价为143元/盒.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拟处以3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1月26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同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点评: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哄抬商品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涉案药房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大幅哄抬口罩等防疫用品价格,情节较重 ,其违法行为将受到“顶格罚款”的严厉处罚。

案例二: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徐汇店疫情期间抬高粮油肉菜等生活必需品价格一案

1月28日,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徐汇店(家乐福徐汇店)在春节疫情期间销售的精选生菜、小白菜、鸡毛菜、油麦菜、菠菜等15个品种的蔬菜,在进货价格无明显浮动的情况下,该店于1月26日至28 日期间仍然多次上调部分蔬菜销售价格且价格涨幅较大,涉及品种多。其中生菜、小白菜、鸡毛菜的涨幅分别为692%405%330%1月29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抓紧对该案立案查处,并于1月30日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作出罚款200万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除口罩、消毒用品等防疫用品外,粮油肉菜等生活必需品也是疫情防控期间价格执法机关重点监管的对象,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经营者销售同品种商品,超过1月19日前(含当日)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超市在进货价格无明显浮动的情况下,却大幅调高多个蔬菜品种的销售价格,最高涨幅达692%,构成哄抬价格,且情节较重,应按《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予以罚款。

案例三:天津市旭润惠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柳盛道分公司疫情期间哄抬口罩价格一案

1月26日,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天津市旭润惠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柳盛道分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以12元/只购进KN95口罩并抬高至128元/只销售;以进价15.2元/盒购进片仔癀防雾霾口罩(成人1 只装)并抬高至58-78元/盒销售。津南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1月27日,津南区市场监管局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拟处以300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将当事人哄抬价格渉嫌经济犯罪有关线索移送公安部门。

点评:本案涉案药房不仅因哄抬口罩价格,将面临执法机关“顶格罚款“的行政处罚 ,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 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 牟取暴利 ,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案例四: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精心大药房城南店疫情期间通过搭售方式变相抬高口罩价格一案

1月23日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曲江区精心大药房城南店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口罩过程中,要求消费者必须购买该店的板蓝根、感冒用口服液才能换购口罩 ,通过搭售形式变相抬高口罩销售价格 ,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曲江区市场监管局正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点评: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经营者在销售防疫用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提高防疫用品价格的,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因此,疫情防控期间,除了直接对相关防疫用品大幅涨价外强制搭售行为亦有可能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案例五: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仁济大药房疫情期间涉嫌哄抬防疫用品价格一案

1月22日,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通川区仁济大药房通过微信群与其他医药公司交流防疫用品涨价信息,在销售中向消费者宣传"口罩和药品都在涨价,我们也要涨价" "现在到处都足疫情等内容1月20日-21日,当事人在销售医用一次性口罩、防霾口罩过程中连续两次大幅涨价 ,幅度分别达400%和67% ,且涨价后均未明码标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哄抬价格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 此外 ,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当事人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通川区市场监管局已对此立案调查。

点评:疫情防控期间,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也可能构成违法行为。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 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定,经营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散布涨价信息:

(一)散布捏造的张价信息的;

(二)散布的信息虽不属于捏造信息 ,但使用 “严重缺货“ “即将全线提价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的

(三)散布言论,号召或者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的;

(四)散布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案例六:云南省昆明市嘉禾祥药业有限公司疫情期间哄抬口罩价格一案

1月23日,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昆明嘉禾祥药业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公司以38元/个的价格购进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口罩,以98元/个的价格对外销售 ,进销价差率158%;以15元/盒的价格购进泰诺尔牌随弃式口罩 ,以68元/盒的价格对外销售,进销价差率353%;以10元/包的价格购进丹美元牌一次性使用口罩,以25元/包的价格对外销售,进销价差率150%。 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向该公司发放了价格提醒告诫书。然而,该公司仅象征性地下调了2 个品种口罩的售价,并未按要求立即改正。 官渡区市场监管局在后续调查中发现,该公司在售的共11 个品种的口罩价格,进销价差率仍然高达58%-233%官渡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且经告诫未能立即改正,已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依法从重作出1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点评: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屡查屡犯的 ,应从重处罚。 涉案公司心存侥幸 ,不及时整改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遭执法机关从重处罚 ,教训惨痛。

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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