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关于环境污染和资源保护相关问题解答之政府篇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来势汹汹,对各行各业造成重大影响,现汇总环境污染和资源保护相关法律问题,制成本解答。
一、监管职责
1 、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医疗废物方面的主要监管职责有哪些?
(1)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
(2)生态环境部门依职责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
(3)生态环境部门依职责对医疗卫生机构排污情况,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情况以及是否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及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和《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
(4)市区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协同卫生健康等部门完善应急处置协调机制,共同组织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规范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活动,及时发布相关应急处置信息。其中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做好医疗废物处置能力研判,建立市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资源清单,协助市人民政府做好应急处置设施资源统筹工作。
法律依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相关规定。
(5)及时处理与医疗废物处置相关的投诉举报事项,密切关注与防控肺炎疫情相关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舆情,回应社会关切。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十八条。
(6)联合卫生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执法,定期交换监督检查和抽查结果。
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2、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卫生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的监管职责划分,现行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规定,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贲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同时负贵对医疗卫生机构排污情况,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情况以及是否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等实施监督管理。
3、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如何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滥管工作?
依据《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医疗机构污水指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 各类检验室 、病理解剖室、放射室 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
依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已发生疫情的地方,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要指导督促接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卫生院等) 、相关临时隔离场所及研究机构,严格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参照《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环发(2003)197号)、《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9-2013)和《新型冠状病毒污染的医疗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试行)》等有关要求,对污水和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没有医疗污水处理设施或污水处理能力未达到相关要求的医院,应督促其参照《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及《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因地制宜建设临时性污水处理罐(箱),采取加氯 过氧乙酸等措施进行杀菌消毒。切实加强对医疗污水消毒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未经消毒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医疗污水排放。对隔离区要指导其对外排粪便和污水进行必要的杀菌消毒。
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城镇污水处理厂切实加强消毒工作,结合实际,采取投加消毒剂或臭氧、紫外线消毒等措施,确保出水粪大肠菌群数指标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要求。
当前公共场所和家庭为防控疫情多采用含氯消毒剤进行消毒,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水余氯量可能偏高,影响生化处理单元正常运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各城镇污水处理厂密切关注进水水质余氯指标的变化情况,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确保出水达标。
未发生疫情的地方,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密切关注疫情发展,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接纳医疗污水的城镇污水处理机构等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4、疫情防控期间,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在环境卫生监管方面的主要职贵有哪些?
监管市容和环境卫生辖区管理责任单位履行管理责任的情况、各类商业区、工业区等公共场所环境卫生和城市垃圾的处理情况,从严查处环境卫生和垃圾处理等各类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5 、疫情期间防控期问疫情防控期间林业主管部门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主要监管职责有哪些?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野生动物保护监管责任,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 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等进行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条。
二、行政许可
1 、疫情期间哪些特殊情形下,可以豁免环境影响评价、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辐射安全许可等手续? 实施豁免的,有哪些注意事项?
(1 )依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 》规定,医疗机构自行或在邻近医疗机构采用可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应急处置医疗废物,可豁免环境影响评价、医疗废物经营许可等手续,但应合理设置处置地点,避让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集中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区,并在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可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供应商应确保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满足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
(2 )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中医疗机构辐射安全监管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疫情防控中,在保障其使用场所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相关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含为应对疫情建立的临时集中收治医院)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应急增加CT、车载CT 移动DR 等X 射线影像设备用于肺炎诊断的,可豁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辐射安全许可手续;疫情结束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2、因特殊原因确实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可以如何处置医疗废物?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 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井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3、 疫情防控期间林业主管部门是否应暂停与野生动物相关的行政许可申请?
应当暂停与野生动物相关的行政许可申请。疫情防控期间,除疫情防控科学研究、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外,应暂停受理猎捕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许可申请、暂停受理国家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出售、购买、利用、运输的行政许可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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