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关于环境污染和资源保护相关问题解答之执法重难点(一)
一、环境污染防治
1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是否需要检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台账?对未建立台账的应如何处罚?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的规定,需要检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医疗废物相关台账,对未建立台账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依据哪些规范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医疗废物贮存设施设备进行监督检查?如经检查确认不符合规范的,应如何处罚?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医疗废物贮存设施设备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确认不符合规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依职责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 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依据哪些规范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医疗废物运送车辆进行监督检查?如经检查确认不符合规范的,应如何处罚?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医疗废物的处置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确认不符合规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依职责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贵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依据哪些规范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医疗废物的处置进行监督检查?如经检查确认不符合规范的,应如何处罚?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医疗废物的处置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确认不符合规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依职权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规定,贵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贵任。
5、现行规定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处置的时间有何特殊要求?经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如何处罚?
(注意区分在医疗机构的时间和到集中处置单位的时间)
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须至少每2 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超过2 天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项规定查处。
6、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如何处罚?
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贵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如何处罚?
该行为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依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现行规定对医疗卫生机构或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有何特殊要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如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 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发现未按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9、 对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行为(依法可豁免的除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如何处罚?
该行为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10、 对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或者大气污染物的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如何处理?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查处;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查处。
11、 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应急监测有何特殊要求?
《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监测方案》明确,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应急监测工作,一是做好空气、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除因疫情防控需要导致交通出行不便的地区外,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协调做好空气 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运维保障工作,充分发挥自动站监测数据的应急预警作用,确保疫情防控期问环境质量安全。 二是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预警监测,疫情防控期间,在饮用水水源地常规监测的基础上,增加余氯和生物毒性等疫情防控特征指标的监测, 发现异常情况时加密监测,并及时采取措施 查明原因 控制风险 消除影响,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三是完善应急监测预案,提前谋划应急准备工作,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肺炎疫情环境应急监测预案,同时,加强应急监测物资储备,努力提升应对能力。
加强环境质量综合分析, 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科学研判环境质量变化趋势及原因,准确评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或环境次生灾害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及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多种渠道,向公众发布环境质量信息和应急监测结果,保障民众的生态环境质量知情权。
12 、疫情防控期间,哪些行为涉及环境污染罪,生态环境部门应从严查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规定, 疫情防控期间,以下行为涉及环境污染罪:
(1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医疗废物三吨以上的;
(3)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的。
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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