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关于环境污染和资源保护相关问题解答之执法重难点(二)
二、野生动物保护
1 、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林业主管部门应如何处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
2、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林业主管部门应如何处罚?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五条。
3、对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林业主管部门应如何处罚?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贵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4、 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行为,林业主管部门应如何处罚?
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
5、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 、运输、携带、 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林业主管部门应如何处罚?
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 收回专用标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6、 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林业主管部门应如何处罚?
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第三十三条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7、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林业主管部门应如何处罚?
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8、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野生动物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行为,林业主管部门应如何处罚?
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
9、对非法加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林业主管部门应如何处罚?
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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