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响,劳动者如何维权?(之一)
受疫情影响,太多的公司企业在考虑或正在进行裁员降薪。作为劳动者面对疫情期间的裁员降薪,应该合理合法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劳动者不妨参考如下建议:
一、维权内容及理论预计
现阶段,作为劳动者主要面对两个内容的劳动纠纷,1、降薪;2、裁员。想争取自己的权益,首先要知道自己有哪些权益可以争取,经过争取后可以获得最大利益是什么。
1.1关于薪酬、补偿金或赔偿金。
《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N倍补偿金。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2N倍赔偿金。
1.2社会保险,俗称"五险"指的是五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如果存在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时,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足额缴纳。
1.3住房公积金,俗称“一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二次修订)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二、仲裁解决
2.1面对降薪、裁员这种情况,劳动者可以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全程包括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受理、送达、交换证据、庭前调解、开庭审理、作出裁决。按照法律规定自劳动者提交申请之日最长5+45+15=65天可以完成仲裁程序。关于提出劳动仲裁的费用问题,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2.2关于索取劳动报酬要注意,如果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开具了“工资欠条”,如果以此进行追索劳动报酬,则不属于劳动仲裁委受理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劳动者提出劳动仲裁申请的时候,经常出现同时提出社保补缴要求,此项申请事项也不属于劳动仲裁委的受理范围,应另行向社保中心提出,后面将详细说明。依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2.3有的劳动者认为获得仲裁裁决书就结束了,用人单位就会马上付钱了。这样理解其实忽略了执行程序。如果用人单位收到裁决书后按照裁决结果履行,当然涉及不到执行程序。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收到裁决书后未予履行时,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切记,当用人单位不履生效的裁决书时,要到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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