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疫情 睿智在行动——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第五十八期)-辽宁睿智事律师务所
防控疫情 睿智在行动——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第五十八期)
[发布时间:2020-03-25 09:06:14 ][阅读次数:1516 次]

受疫情影响,劳动者如何维权?(之二)

三、诉讼解决

3.1有的劳动者认为劳动仲裁一裁终局,得到裁决书就走完了司法程序。

其实,这是忽略了法院诉讼这个阶段。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均可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进行起诉。一审阶段,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二审阶段,《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作为劳动者要维权,需要清楚了解要发动仲裁和起诉所需要的时间。发动仲裁和诉讼,虽然无法完全预测最后的结果,但是这个时间成本是无法回避的。

3.2虽然劳动纠纷,劳动者的胜诉率相对于用人单位较高。

但是,也不能想当然的认为,只要发起仲裁与诉讼就一定可以取得自认为的结果。为了争取理想的结果,就一定要注意提供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常见证据包括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记录、工资发放记录、胸卡、门禁卡、工作证、工作卡或工作记录单、房贷收入、缴税证明、考勤卡、工资支付证明、银行流水记录、代表公司签署的商业合同、文件、以及授权书、工作记录、出差的相应证据、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的记录、同事的证人证言,沟通录音。这些证据不一定要齐全,但是肯定越全越好。

四、劳动监察大队

4.1面对劳动纠纷,除了选择劳动仲裁和诉讼外,其实还可以选择劳动监察举报的方式。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已经200410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121日起施行。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上述行为,劳动者可以考虑通过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进行解决。

4.2相对于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处理周期,劳动监察程序相对较快。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4.3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监察大队具有行政执法权。

对存在问题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进行执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劳动者可以结合《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具体内容,自行选择解决途径。

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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