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疫情 睿智在行动——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第六十四期)-辽宁睿智事律师务所
防控疫情 睿智在行动——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第六十四期)
[发布时间:2020-04-01 09:18:12 ][阅读次数:2773 次]

疫情期间:学校法律风险防范系列(一)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来势汹汹,对各行各业造成重大影响。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等(以下统称“学校”)均已采取延期开学或线下课程转为线上课程等应对措施。在疫情防控期间及疫情过后,学校面对疫情防控会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应该如何防范法律风险,现整理了学校法律风险防范建议。本建议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学校采取措施应对疫情的有关法律规定;第二、本地已出台的学校应对疫情管理工作建议介绍;第三、我们关于学校应对疫情的法律建议。

一、学校采取措施应对疫情的有关法律规定

(一)学校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突发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法》(2013年)、《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系统事故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三个专项预案的通知》(2009年)之《教育系统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对学校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观定,学校负有包括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依法开展信息报告和信息发布、依法建立传染病预防预警制度、依法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依法开展善后和恢复工作、完善应急保障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宣传与教育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二)学校未依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律责任

1未履行信息报告职责的法律责任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学校未按规定在突发事件发生2小时内向相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着谎报的,学校有关责任人员将可能受到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按规定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学校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或者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面临被责令等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学校在校内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疑似感染者后,本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的,或者准许、纵容上述患者继续从事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对学校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若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将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离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刑事案件适用若干解释)”)第四条和《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公办学校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将可能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3.散布谣言、谎报疫情的法律责任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3年)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适用若干解释》第十条和《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百零三条和一百零五条的现定,散布谣言、谎报疫情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若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若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4.校车管理相关的法责任

◆根据《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1999年)第十四条和《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1999年)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内,校车在运营过程中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校车负责人未依照规定采取措施的,将可能被处以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的处罚。

5.阻碍执行公务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学校及相关人员在传染病流行期间,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或者无故阻止和拦截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的,将对学校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相关人员予以拘留并处罚款。

二、本地已出台的涉及校园疫情防控工作的相关政策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近日,营口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教育部关于学校疫情防控工作的最新要求,出台了校园疫情防控管理工作的相关政策,要求:1.健全完善校园防疫、物资储备、复学复课、应急处置四个工作方案,备足防控物资,组织模拟演练。2.盯紧抓实学生、教职员工、校园、家庭四个关键环节,严格落实《春季开学疫情防控措施40条》。3.开学前至少1周,教育部门会同卫健、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依据《学校开学条件核验细则》,对各学校开学准备情况进行联审,合格后方可开学,全力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和校园平安稳定。

并对我市各级各类学校开学复学时间初步安排如下:

1、4月中旬,高中三年级、初中三年级同日分批错时错峰返校,具体时间待省教育厅通知后确定。

2、一周后,高中一、二年级,初中一、二年级和小学四、五、六年级错时错峰返校。

3、56日起,小学一、二、三年级错时错峰返校。

4、高等院校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确定的开学时间返校,中等职业学校与高等院校同步返校。

5、各类幼儿园待疫情得到全面控制后开始复学。

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

2020年3月31日

本微信文字旨在面向社会宣传法律政策、提高防控疫情的法律意识,不代表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任何仅依本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作出的作为或不作为决定,造成的后果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