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疫情 睿智在行动——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第六十六期)-辽宁睿智事律师务所
防控疫情 睿智在行动——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第六十六期)
[发布时间:2020-04-02 09:18:27 ][阅读次数:3144 次]

疫情期间:学校法律风险防范系列(三)

(二)开等迎新期

1.加强公共安全管理

迎新期间,学校不仅应当维持现场秩序,要应当根据各地政策的规定加强疫情期间学校卫生的保护工作。为了防止传染病传播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在迎新期间,学校可考虑要求所有进入校园的人员需佩戴口罩,并在校园入口处设置障目、清晰的佩戴口罩的提示,对未佩戴口罩进入校园者应当予以劝阻或向其发放口罩佩戴。在不影响现场秩序的情况下,学校亦可考虑对进入校园者进行体温测量,发现发烧患者应当劝其至医院检查治疗。除此之外,对于人员密集的场所应当保持通风,加强对校舍、设备用品的清洁和消毒。

2分散人流、错峰迎新

为降低因迎新期间人员聚集所产生的公共卫生安全事故的风险和便于学校的管理和控制现场秩序,我们建议学校可考虑按年级划分不同的迎新时间,做到分散人流、错峰迎新。

(三)开学后

1.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传染病应急措施)

◆教室、宿舍等人员集中的室内场所应经常开窗,做到有效通风透气,确保室内的空气流通(主要针对呼吸道传染病);

◆暂停组织室内场所的大型集体活动(主要针对呼吸道传染);

◆加强每日晨午检工作,对缺勤的师生员工逐一进行登记,并查明缺勤的原因,对患有传染病的师生劝其及时就医或在家医学观察,暂停上学或上班;每日对患病师生进行追踪和记录,了解疾病转归;

◆密切关注传染病流行情况,必要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疫情风险评估后,可报请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并经人民政府批准,采取临时停课等特殊措施;

◆若学核发现传染病患者,应及时予以隔离,并送至医院进行治疗。协助卫生部门对患病人群所在场所进行彻底消毒;对病人接触过的人员,包括同学、老师进行随访,并配合当地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采取必要的隔离观察措施;

◆与患病学生(特别是中小学生或病情严重者)家长、家属进行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

◆按照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认真落实其他紧急应对措施;

◆对学校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主管教育部门和当地政府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并请求支持和帮助;

◆在学校适当的范围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旅,稳定师生员工情绪,并开展相应的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预防与自我保护意识。

2.善后与恢复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后,工作重点应马上转向善后和恢复行动,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秩序。对因传染病流行而致暂时集体停课的,必须对教室、阅览室、食堂、厕所等场所进行彻底清扫消毒后,方能复课;因传染病暂时停学的学生,必须在恢复健康,经有关卫生部门确定没有传染性并出具有效的病愈证明后方可复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反映出的相关问题、存在卫生隐患问题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进行整改。

3.正确处劳动用工关系

学校教职工因患病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学校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4.加强校车管理

提供校车接送服务的学校应当建立疫情防控期间的校车管理制度,对司机和校车跟班老师进行培训。校车在运营过程中发现传染病患者,司机及跟班老师应当及时做到:(1)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告的;(2)对传染病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实行隔离;(3)封锁已经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区域;(4)在指定地点靠;(5)在停靠点将传染病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以及其他需要跟踪观察的乘客名单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6)对校车进行消毒处理。

5.加强宿合管理

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我们建议学校应视各地政策的规定决定是否提供住宿服务。如举校提供住宿服务的,学校应当建立疫情防控期间的宿舍管理制度。每个班级都应当安排一名或若干名巡查负责人,负责跟踪和视查住宿人员每天的健康情况,若发现疑似传染病患者,负责人应当及时上报学校和当地的卫生主管部门,及时隔离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维持现场秩序,避免引起恐慌和重大安全事故。

最后,我们需要特别提醒学校注意的是:学校所有的疫情防控工作均需要保工作记录,包括书面材料,电子数据以及视听资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法释[2019]19号,2020.05.01)的规定,电子数据包括学校官网、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群、QQ群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等;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等。同时还要注意,书面资料需保存原件,电子数据及视听资料需保存原始载体。

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

2020年4月2日

本微信文字旨在面向社会宣传法律政策、提高防控疫情的法律意识,不代表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任何仅依本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作出的作为或不作为决定,造成的后果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