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疫情的法律责任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27日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在当前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严峻斗争中,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必须牢记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团结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贯彻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要求,让党旗在防控疫情斗争第一线高高飘扬。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在全国上下众志成城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的特殊战斗中,法律也不能缺位。每一位民众,都要清晰地认识到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配合政府的疫情防控措施,对自己负责,也对祖国和同胞负责。
另外,每一位民众,都要清晰地认识到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配合政府的疫情防控措施。”“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
营口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通知:自1月26日起,全市城市公交、长途客运暂停运营;同时,取消群众聚集、暂停景区对外开放、文化演出,歌厅、网吧、游戏厅等文化娱乐场所,停止经营活动等等管控措施。
公众履行疫情法定义务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民众的法定义务
上述法律法规中,对于政府处置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时的民众义务基本可以归结于法律上的容忍义务范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财产征用的容忍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也有类似规定。
2、财产损失的容忍义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也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3、人员调集的容忍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4、疏散、隔离、封锁的容忍义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第四十四条规定: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5、人身活动范围限制的容忍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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