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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疫情 睿智在行动——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第二十三期) |
[发布时间:2020-02-19 07:54:06 ][阅读次数:1251 次] |
疫情期间企业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其是指企业应对整个社会承担的责任,就这种责任而言,其着重于广义的价值和企业的行为规范。在新冠状病毒疫情的挑战下,企业应至少做到严格遵守法律和法规确定的义务。
企业承担的义务内容 (一)积极配合、协助和落实行政机关的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下称“《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的规定,新冠状病毒疫情已经构成法律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上述法律文件主要约束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等。企业作为主体的最主要的义务如下: 1、配合相关行政机关的工作,包括调查、防控、监督和征用等 2、依相关行政机关的要求组织人员参与救援等工作。 若企业的生产与新冠状病毒疫情急需用品具有密切联系或企业拥有的不动产位于疫区,则有被政府征用相应物资的可能,但征用物资和劳务的政府会在工作结束后给予合理补偿和报酬。针对前述行政征收,我们建议企业可以视作出行政征收的主体情况而定,若是作出主体为其他行政区域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企业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下称“《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五条申请行政复议及进一步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合法权益。 (二)如实报告有关新冠状病毒疫情的信息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不仅应及时向相关医疗机构报送职工感染新冠状病毒疫情的情况,而且应当把其他相关事实一并汇报,相关事实包括企业为防止疫情配合政府工作所作的相关工作。同时,企业应保证前述事实的真实性。 (三)严格把控自媒体的信息内容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如无必要尽量不要在其自媒体平台上发布有关新冠状病毒疫情的信息。若发送,一定核实涉及有关疫情发展和防控工作相关事实的真实性。同时,考虑到新冠状病毒疫情这一背景,若企业存在以疫情名义虚假宣传的情况,可能被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虚假广告罪之刑事责任。 (四)完善企业内部卫生管理制度体系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第 1.6(5),企业应当健全内部卫生安全制度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企业内部的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安排专人负责卫生安全的定期检查以确保企业配备的防疫工具和设备的有效性。 此外,企业应以国家卫健委实时更新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的原则与内容为基础,不断更新内部卫生安全制度,不断纠正错误。 企业违反前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现部分地区已发生企业因提前复工被查封且对相关责任人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之案例。考虑到疫情仍会持续,企业应对违反前述义务的法律后果予以了解。 (一)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罚款等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第(三)和(四)款的规定,企业未做好内部设施维护导致危害扩大的和未及时组织展开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行政机关勒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经营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通报批评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第四款的规定,企业无故拦截执行任务车辆和人员的,相关行政机关对其予以通报批评。 (三)警告、罚款、拘留 除企业外,企业的相关责任人亦有可能被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以警告、罚款和拘留。 (四)民事赔偿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企业若隐瞒企业内部新冠状病毒疫情的情况、未及时配合响应政府的行政工作和未采取有效防控措施的,给他人人身造成损害的,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五)刑事处罚 1.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鉴于新冠肺炎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企业如拒绝执行卫生防疫部门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或将疑似身患新冠状病毒的职工安排到易传染的岗位的,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承担《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刑事责任。 2.妨害公务罪 企业若以暴力、威胁的方法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或未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 3.虚假广告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突发传染病刑事司法解释》”)第五条,企业若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虚假宣传,而此虚假宣传又假借新冠肺炎的名义的,其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虚假广告罪。 4.非法经营罪 根据《突发传染病刑事司法解释》第六条,企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的,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非法经营罪。
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 2020年2月19日 本微信文字旨在面向社会宣传法律政策、提高防控疫情的法律意识,不代表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任何仅依本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作出的作为或不作为决定,造成的后果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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