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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疫情 睿智在行动——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第六十一期)
[发布时间:2020-03-28 07:58:12 ][阅读次数:1607 次]

疫情期间的行政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

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以及各级地方政府迅速做出抗击疫情的部署,从医疗资源的分配以及税收税务的调整,到规范疫情相关的政策措施的出台。在《突发事件应对法》中第1条规定,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因此在《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囊括刑事和行政责任,在此就疫情期间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列举以便公众明了

在疫情这个特殊时期,部分行政违法行为逐渐增加。诸如网络上散布的关于疫情的谣言;扰乱公共秩序或是拒绝进行疫情期间出入小区的相关检查;以及对口罩等防护用品和生活用品进行物价哄抬。对上述行为,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重拳出击,迅速查办,保障了社会的安定有序。

一、疫情期间散布谣言,将处罚款或拘留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5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因此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鹤岗一男子因传播虚假疫情信息被行政处罚一案中,萝北公安查明,鹤岗萝北县网民赵某利用网络聊天软件向他人发布其编造的一条谣言信息,引发了萝北县网民大量转发。该信息称:“萝北县人民医院大夫梁某,于1月21日乘坐武汉至佳木斯经停大连的国航CA8943次航班到达佳木斯,同行的一位乘客是武汉人,1月25日在佳木斯二院被确诊为冠状病毒感染者,已被隔离治疗,国家己通知所有同乘人员接受检查、医疗观察,密切关注。此谣言信息一经发出,造成许多网民转发扩散,引发群众恐慌,经与萝北县卫健部门核实,该信息不实,属于虚假信息。由于该谣言尚未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形,因此萝北公安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对赵某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将根据《刑法》第291条第1款,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疫情期间哄抬物价,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将责令停业整顿

根据《价格法》第14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其中包括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

在山西克劳沃生态农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哄抬消毒液价格案中,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该企业以25公斤/桶、1升/桶、2升/桶、3升/桶等不同的规格销售消毒液,且销售价格超过了进销差价30%及以上。该公司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明显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中的哄抬物价行为。因此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6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14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故经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审理研究决定对该企业给予50万元的行政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在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2月2日发布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第5条规定中指出:经营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6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情形包括:(一)在销售防疫用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提高防疫用品价格的;(二)未提高防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价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费用或者收取其他费用的;(三)经营者销售同品种商品,超过1月19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四)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1月1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的,经营者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不立即改正的。

三、疫情期间瞒报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检查,将处罚款或拘留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6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因此疫情期间,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瞒报个人行程。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山东省安丘市民12名瞒报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人员一案中,安丘市警方发现新安街道夏某某、刘某某、黄某、经济开发区吕某某、兴安街道王某某、张某某、杜某某、金冢子镇辛某某、辉渠镇赵某某、官庄镇尹某某、大汶河旅游开发区王某某、于某等12人有不主动申报、故意隐瞒来自或途经疫区回安丘的事实,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给予行政处罚。

同时,疫情期间拒绝配合防疫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疫情检测、检查、登记等防控工作的行为,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第(四)项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济源一居民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检查工作被行政处罚一案中,济源市公安局济水派出所查明,济源天坛办事处居民燕某(男,39岁)骑车从村外回来,因其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检查工作,先后与4名工作人员发生冲突。民警到场后,将燕某传唤至济水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之规定,燕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最后《突发事件应对法》第21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因此在新冠抗疫期间,如果遇到上述哄抬物价;拒不配合防疫检查等行为,大可不必惊慌。寻求多方救急,维护自身权益,保障社会稳定。

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

2020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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