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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智说法丨人身保险在家事纠纷中的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2-07-04 09:50:22 ][阅读次数:1091 次]

7月1日下午,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组织全体律师业务学习。本期业务学习由姚振海律师担任主讲人。主题是“人身保险在家事纠纷中的案例分析”。



律师简介

姚振海律师

    毕业于辽宁大学,1994年开始从事民事诉讼业务,先后担任国企、民营企业法律顾问,多年执业代理民事案件千余件。

    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公益和未保委副主任、营口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共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主任。

    担任中共营口市委、营口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担任多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司法律顾问,营口仲裁委仲裁员。

    荣获司法部创先争优先进个人、辽宁省优秀党员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辽宁省优秀青年律师、营口市优秀律师等荣誉。



学习内容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大力改革,人身保险业务取得高速发展,逐渐成为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当购买人身保险如雨后春笋般进入千家万户的时候,相应的保险纠纷也随之成为常态。姚振海律师全方面总结了司法实践中纠纷较多的热点问题,通过三组经典案例的形式将汇总问题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串讲,与会律师积极探讨,交流思路,在轻松又专注的氛围中学有所得。


案例一:子女作为父母身故受益人所取得的保险金,是否属于个人财产?

母亲陈X作为投保人,以自己作为被保险人投保人身保险,指定身故受益人为其女陈X佳,陈X佳为已婚,陈X投保后于2020年12月因病逝世,保险公司支付陈X佳570万身故保险金。2021年1月,陈X佳与丈夫离婚,但就该570万的分割未能达成一致,因该保险金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能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成为大家讨论的焦点。依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的规定,姚律师给大家分析立法意义:被保险人将特定的人指定为身故受益人,该受益人大多与被保险人具有血缘、亲缘等特殊情感联系,相应的,该受益人取得的身故保险金是基于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某种人身关系,宜解释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只想让与其有某种特定关系的受益人本人得到该保险金。姚律师又结合《民法典》第1603条第3款“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为个人财产”的规定,进一步对该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进行了详细讲解。


    案例二:遗嘱能不能变更受益人?为什么会同案不同判?

    姚律师在该部分列举了两个相“对立”的案例。其一:丈夫王X作为投保人,以妻子陈X为被保险人、孩子王X丽为受益人投保了人身保险,2020年王X卧床之际立下遗嘱:生前所投保险归实际受益人,但其母应老有所依,对该部分保险金享有1万元受益权。王X病故后,其母依据该份遗嘱向保险公司申领了1万元,陈X则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向王X丽支付全额保险金遂起诉至法院,法院认定王X母亲享有1万元保险金受益权。其二:王X投保了两份保险,一份受益人为10岁的女儿王X丽,另一份未指定受益人,后王X通过聘请律师以录像的方式立下遗嘱,将两份保单的保险金遗赠给其姐姐。王X病逝后,其姐因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被拒诉至法院,法院以不能用遗嘱方式随意变更受益人为由进而认定遗嘱无效。针对两个案例的不同判决,律师们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姚振海律师提示:如果以遗嘱的方式变更受益人,最为稳妥的办法是通知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手续,并通过多种方式让保险公司明确确认变更成功,以避免法律风险。同时,姚律师着重强调,律师在不了解《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情况下,不能仅凭主观想象就帮助当事人设定遗嘱从而去变更受益人,受益人如果变更无效,就意味着律师风险,律师一定要加强业务学习,提升自己的专业化水平和执业能力。


    案例三:人身保险,是否能做到“离婚不分”?

    妻子夏X在与丈夫王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己作为投保人和被投保人,投保了终身寿险。2018年9月14日,双方协议离婚,2018年11月3日退保,所得保费为51476元。2020年3月王X得知保单被退,向法院起诉分割保单现金价值,对于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各位律师纷纷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在激烈的争论中,姚律师明确了《八民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针对课件中提到的三组案例,姚律师又与各位律师一起充分发挥扩散性思维,将日常生活中可能与保险相关联的各种问题进行了补充案例分析,并陆续就保险合同的主体、投保主体的变更、受益人变更的生效方式、变更受益人后对保险公司的约束力、新旧受益人之间的法律效力、受益人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不一致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等话题进行了探讨。后又随堂给各位律师留下了“如果作为律师代理女方、无过错方、抚养孩子一方,能否依据《民法典》主张权利?保单的现金价值到底是什么权利”等问题用于会后思考。因为时间关系,本次培训不得不在热烈愉快的氛围中结束。

会议结束之际,姚律师作为律所主任进行了总结性发言,他指出:律师要不断加强政治学习,关注经济发展,对社会各行业尤其是对律师需求度高的新兴行业要有敏锐的洞察力,有针对性的扩展案源,提升自己的专业化能力,拓展自己的发展空间。

学习现场


学习现场


律所简介


    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85年,原名营口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原系营口市司法局直属事业单位。2002年,根据司法部文件的要求,转制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现位于营口市渤海大街西12号万达金融中心17层,办公面积1300多平方米。现有执业律师38名。是营口地区专业能力强,服务多元化的最大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曾被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命名为“文明单位”;被辽宁省司法厅授予“辽宁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省厅级文明律师事务所”、“辽宁省AAA诚信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中共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党支部被中共营口市委授予“先进基层党组织”的荣誉称号。


    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致力于建设现代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律师事务所。长期担任中共营口市委、营口市人民政府、鲅鱼圈区人民政府、老边区人民政府、大石桥市人民政府、营口市教育局、营口市自然资源局、营口职业技术学院、中国银行营口分行等240余家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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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营口市渤海大街西12号

万达金融中心17层

www.rzls.net

0417-299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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