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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智说法丨合同纠纷中主体确定性的案例分享 |
[发布时间:2022-07-08 15:12:27 ][阅读次数:1063 次] |
7月8日下午,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组织全体律师业务学习。本期业务学习由赵琪律师担任主讲人。主题是“合同纠纷中主体确定性的案例分享”。
律师简介
赵琪律师 毕业于辽宁大学,现注册于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民事代理、刑事辩护及企业法律服务业务。
学习内容 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自1999年第9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合同法开始,在立法上不断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完善合同制度,在日常生活中及诉讼过程中合同纠纷也是最常见的纠纷之一。在合同纠纷中,主体是有确定性的,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但在诉讼实务中,很多当事人却因为诉讼主体不适格导致案件被法院裁定驳回。因此赵琪律师通过分享三组案例,与大家交流讨论在诉讼实务中如何确定适格主体。
案例一: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原告不符合起诉条件
甲和乙系夫妻关系,2012年共同与丙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位于营口市万达金融中心的一处自有房屋租赁给丙公司,租期为20年。2020年因丙公司拖延给付半年租金,故甲以自己为原告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丙公司给付租金。法院将怎样对案件进行裁定呢?
经法院审查认为,案涉诉争的租赁物系夫妻共同财产,起诉时其妻子乙也应当作为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故裁定驳回甲的起诉。
甲是乙的母亲,2021年甲以自己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房屋装修合同》为其儿子乙位于星河国府的房屋进行装修,后因甲方临时变更设计方案增加装修工程量,因此导致工期延长了一个月,后乙因不满丙方的工期延误,乙方故诉讼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由丙公司承担违约金50000元,法院将怎样对案件进行裁定呢?
经法院审查后认为因案涉合同系甲和丙签订,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告乙的主体不适格,故驳回原告乙的起诉。
王二是案涉车辆辽H1111的实际车主,该车辆挂靠在天海公司,车辆登记所有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天海公司。但因该车辆是贷款购买的,所以在保险公司投保时按照贷款公司老有钱公司的要求将车辆保险的第一受益人约定成老有钱公司,2022年1月1日,王二驾驶案涉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因该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因此王二在无法和保险公司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后,故诉讼至法院,如果作为王二的律师将以谁为原告进行诉讼,为什么?
王二是案涉车辆的实际车主,但因该车辆是贷款购买的,所以在保险公司投保时按照贷款公司的要求将车辆保险的第一受益人约定成贷款公司,2022年1月1日,王二驾驶案涉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因该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因此王二在无法和保险公司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后,故诉讼至法院。但因保险合同中约定了第一受益人,那么在案涉车辆全损的前提下,应当将贷款公司作为原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或由贷款公司出具保险权益转让证明等,否则主体不适格。
学习现场
学习现场
律所简介
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85年,原名营口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原系营口市司法局直属事业单位。2002年,根据司法部文件的要求,转制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现位于营口市渤海大街西12号万达金融中心17层,办公面积1300多平方米。现有执业律师38名。是营口地区专业能力强,服务多元化的最大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曾被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命名为“文明单位”;被辽宁省司法厅授予“辽宁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省厅级文明律师事务所”、“辽宁省AAA诚信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中共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党支部被中共营口市委授予“先进基层党组织”的荣誉称号。
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致力于建设现代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律师事务所。长期担任中共营口市委、营口市人民政府、鲅鱼圈区人民政府、老边区人民政府、大石桥市人民政府、营口市教育局、营口市自然资源局、营口职业技术学院、中国银行营口分行等240余家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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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 LIAONINGRUIZHILAWFIRM 辽宁省营口市渤海大街西12号 万达金融中心17层 www.rzls.net 0417-299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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