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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智说法丨《民法典》施行后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
[发布时间:2022-07-22 16:18:31 ][阅读次数:1378 次] |
7月22日下午,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组织全体律师业务学习。本期业务学习由郭静宇律师担任主讲人。主题是“《民法典》施行后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律师简介
郭静宇律师
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兼任辽宁省信访案件评查委员会委员、营口市行政与劳动专业委员会主任、营口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老边区政协委员。郭静宇律师先后被评为“2014-2016年度营口市优秀律师”、“2018-2019年度辽宁省优秀律师”。
学习内容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解释》)正式施行,开创了我国法律保护担保人合法权益的新时代。自此,债务人、担保人合法权益保护得到强化。
《担保法》时代,保证人的风险较大
《民法典》实施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合同法》和《物权法》等法律、司法解释,共同构成了那个时代的担保、保证法律体系。
《担保法》第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含义是“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是指“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通俗地讲,债务人不偿债时,一般保证尚且还有一道防护墙,连带保证人就只能和债务人“并排罚站”了。
《民法典》时代,债权人风险増加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保证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后,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或约定不明,保证人不再“并排罚站”,而是拥有了“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人仅在债权人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后,且债务人财产被依法强制执行后仍未能清偿债务的,才承担保证责任;换言之,一般保证人只承担补充性的责任。
郭静宇律师通过分析民法典时代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43种情形,结合实践经验,提供以下相关的建议:
1、对债权人,请关注一下“担保的含金量”,求实戒虚。
2、对担保人,作为合同相对人之外第三方,需要在合同上签字时,务必认真审阅合同内容和签字栏,不要“稀里糊涂”的做了保证人;对于承担连带还是一般保证责任,合同约定要明确,保证期间等问题也要注意审查;如果必须为第三人提供保证或担保时,尽量提供物的担保,公司同理,避免个人或公司以全部资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必须为第三人提供保证或担保时,尽量要求债务人同时提供有价值的抵押物;注意合同中关于追偿权问题的约定。
学习现场
学习现场
律所简介
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85年,原名营口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原系营口市司法局直属事业单位。2002年,根据司法部文件的要求,转制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现位于营口市渤海大街西12号万达金融中心17层,办公面积1300多平方米。现有执业律师38名。是营口地区专业能力强,服务多元化的最大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曾被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命名为“文明单位”;被辽宁省司法厅授予“辽宁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省厅级文明律师事务所”、“辽宁省AAA诚信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中共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党支部被中共营口市委授予“先进基层党组织”的荣誉称号。
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致力于建设现代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律师事务所。长期担任中共营口市委、营口市人民政府、鲅鱼圈区人民政府、老边区人民政府、大石桥市人民政府、营口市教育局、营口市自然资源局、营口职业技术学院、中国银行营口分行等240余家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 LIAONINGRUIZHILAWFIRM 辽宁省营口市渤海大街西12号 万达金融中心17层 www.rzls.net 0417-299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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