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智动态 |
睿智说法丨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法律实务 |
[发布时间:2022-09-16 15:20:52 ][阅读次数:762 次] |
9月16日下午,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组织全体律师业务学习。本期业务学习由赵会影律师担任主讲人。主题是“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法律实务”。 律师简介
赵会影律师
赵会影,辽宁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营口市站前区人大代表,任营口市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事务部副主任,获得营口市优秀辩护人称号等荣誉。
学习内容
司法鉴定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在建设工程施工案件中,司法鉴定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和裁决,关系到各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是诉讼中重要证据之;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法律的公平保护,甚至关系到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关系到社会稳定大局。如果鉴定结论出现偏差,将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对判决的公信度,不利于当事人息诉服判。
一、鉴定材料的质证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审判业务部门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或者达成一致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对有异议的证据,应进行审查,确定是否作为鉴定的材料,必要时可根据案件审理情况,要求鉴定机构依据不同条件作出相应的鉴定意见,或区 别有无争议的证据材料分别做出鉴定意见,供审判业务部门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认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并将鉴定材料和质证意见移送鉴定机构。人民法院不得将鉴定材料的质证和审核认定工作交由鉴定机构完成。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初稿和定稿后,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在需要通过鉴定确定工程造价的情形下,如一方提出了具体的工程造价数额,另一方对此数额不予认可,但又不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该如何认定工程造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如果合同对于工程价款约定了固定价格,则按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即可。这体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合同约定的不是固定价格,则可能需要通过鉴定确定工程造价。如果是承包人提出具体的工程造价数额,发包人不予认可但又不申请鉴定的,可按照承包人提出的数额确定工程造价;如果是发包人提出了具体的工程造价数额,承包人不予认可但又不申请鉴定的,可按照发包人认可的金额确定工程造价,要避免出现简单驳回承包人全部诉讼请求的情形。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双方都提出了不同的具体的工程造价数额又都不申请鉴定的。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工程价款?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换言之如果双方都提出了不同的具体的工程造价数额又都不申请鉴定的,这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根据各自的诉讼地位、诉讼请求等因素确定由哪一方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学习现场
学习现场
律所简介
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85年,原名营口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原系营口市司法局直属事业单位。2002年,根据司法部文件的要求,转制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现位于营口市渤海大街西12号万达金融中心17层,办公面积1300多平方米。现有执业律师39名。是营口地区专业能力强,服务多元化的最大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曾被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命名为“文明单位”;被辽宁省司法厅授予“辽宁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省厅级文明律师事务所”、“辽宁省AAA诚信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中共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党支部被中共营口市委授予“先进基层党组织”的荣誉称号。
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致力于建设现代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律师事务所。长期担任中共营口市委、营口市人民政府、鲅鱼圈区人民政府、老边区人民政府、大石桥市人民政府、营口市教育局、营口市自然资源局、营口职业技术学院、中国银行营口分行等240余家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 LIAONINGRUIZHILAWFIRM 辽宁省营口市渤海大街西12号 万达金融中心17层 www.rzls.net 0417-2990835
|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