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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智说法丨不动产买受人排除强制执行要件认定的法律实务
[发布时间:2022-09-24 11:24:56 ][阅读次数:656 次]

    9月23日下午,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组织全体律师业务学习。本期业务学习由宫子婵律师担任主讲人。主题是“不动产买受人排除强制执行要件认定的法律实务”。


    律师简介



宫子婵律师



宫子婵,辽宁大学社会保障硕士研究生,中级律师

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党支部青年委员;营口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辽宁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理事;站前区评理说事法律指导员。


学习内容


    、作为商品房消费者排除强制执行要件认定


    第一要件: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1、对于查封认定
    无论是首轮查封还是轮候查封,只要该案查封时间在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之后,即可满足该要件的要求。
    2、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的认定
    (1)买卖合同的认定。买卖合同不仅指合同名称,只要协议的签订目的为购买不动产,且在协议中对于不动产的位置、具体房号、面积、单价、总价、付款方式等均约定明确时,应当实质性的认为双方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签署了协议,应当认为签订了买卖合同。 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未办理网签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2)已办理网签但没有签署书面买卖合同,因办理网签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且网签除反映了买卖双方的意思表示以外还附加了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双方合同关系的确认及公示,可以认定为买卖双方就标的房屋签订了书面房屋买卖合同。


     第二要件: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1、买受人名下认定。对于“名下”应当作宽泛的理解应当将买受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配偶一方以及未成年子女作一并考虑。只要三者之一名下有房屋,即可视为已有居住用房。
    2、“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的范围认定。指在案涉房屋同一设区的市或者县级市范围内商品房消费者名下没有用于居住的房屋。
    3、房屋数量的认定。商品房消费者名下虽然已有1套房屋,但购买的房屋在面积上仍然属于满足基本居住需要的,可以理解为符合该规定的精神。

    4、名下无财产时间范围的认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二)》第九条规定,案外人主张其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需证明其名下“在执行标的查封时至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判决作出时均无用于居住的房屋” 


    第三要件: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1、如果商品房消费者支付的价款接近于百分之五十,且已按照合同约定将剩余价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或者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的,可以理解为符合该规定的精神。

    2、如买受人本身积极履行付款义务,但非因其自身原因导致未能满足支付价款比例的,实践中亦存在特殊处理的情形,如(2020)最高法民申1751号案件。


   二、一般买受人排除强制执行要件认定


   第一要件: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第二要件: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1、占有不动产的认定。存在买受人实际缴纳水电费;出卖人将房产钥匙交于买受人;物业管理处、当地居委会出具书面证明;买受人对房产进行管理和支配;买受人实际办理入住手续、持有入住确认单等情形时,可以综合认定占有不动产。
    2、占有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可以认定合法占有。

     第三要件: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第四要件: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1、买受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一是买受人买受前未对于不动产上已存在的抵押权登记尽到注意义务;二是买受人明知不动产具有购买限制政策而无法过户,但仍予购买;三是消极不行使登记权利。

    2、买受人没有过错的表现:将买受人向房屋登记机构递交过户登记材料,或向出卖人提出了办理过户登记的请求等积极行为认定为属于“非因买受人原因”。


    上述观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及有关司法判例。 


 

学习现场


学习现场


律所简介


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85年,原名营口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原系营口市司法局直属事业单位。2002年,根据司法部文件的要求,转制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现位于营口市渤海大街西12号万达金融中心17层,办公面积1300多平方米。现有执业律师39名。是营口地区专业能力强,服务多元化的最大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曾被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命名为“文明单位”;被辽宁省司法厅授予“辽宁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省厅级文明律师事务所”、“辽宁省AAA诚信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中共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党支部被中共营口市委授予“先进基层党组织”的荣誉称号。


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致力于建设现代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律师事务所。长期担任中共营口市委、营口市人民政府、鲅鱼圈区人民政府、老边区人民政府、大石桥市人民政府、营口市教育局、营口市自然资源局、营口职业技术学院、中国银行营口分行等240余家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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