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会计的概念
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为了诉讼产生),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鉴定主体),对案件中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材料进行检验(检验对象),对需要解决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判断(鉴定对象),并提供意见的一项活动。
二、司法会计鉴定资格资质
关于司法会计鉴定资格资质问题,根据司法部司发[2017]11号文件,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类纳入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范围,即上述“四大类”鉴定需要取得鉴定资格。司法会计鉴定没有纳入登记范围,只需要具备鉴定资质即可。
司法会计鉴定主体主要由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鉴定机构、检察机关内设鉴定机构和大学鉴定机构组成。检察机关内设鉴定机构不向社会开放,现在主要受理检察机关内部和纪检监察机关委托的案件。
三、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的区别
(一)产生基础不同
审计活动只需要符合会计审计规范标准即可。
司法鉴定是基于诉讼而产生。因此,司法会计鉴定是一项法律诉讼活动,司法会计鉴定活动除必须符合会计审计规范标准外,还必须符合诉讼法法律规范标准要求。
(二)材料来源不同
司法会计鉴定所需的检材必须由委托方提供,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得自行调查获得材料或私自接收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
审计材料来源可以是委托方、被审计单位提供,也可以是审计人员自行调查取得。
(三)对材料要求不同
司法会计鉴定要求检材必须达到完整、充分,否则不得受理。
审计要求材料能最大限度满足审计需要。
(四)材料记录方式不同
司法会计鉴定要求将委托鉴定事项有关的检材内容客观地记录在鉴定文书的“鉴定过程”中,作为分析说明的依据。
审计要求将展出审计意见有关的材料内容客观地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并要求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字确认。
(五)步骤程序不同
司法会计鉴定事先必须有明确的鉴定事项(即委托要求),鉴定人按鉴定事项去查找、检验相应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证据,对涉案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进行确认,是一项从线索落实证据的过程。
审计是从全部财务会计资料着手,是一项查找线索的过程,因而事先无需设定具体的审计事项。
(六)目的不同
司法会计鉴定的目的为了司法机关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鉴定仅限于对“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发表意见。
审计的目的是维护财经纪律、改善经营管理,审计意见相对可以自由表达与评价。
(七)方法不尽相同
依据审计标准,审计可以采用抽查法,也可以采用非技术方法,如审阅法、函证法、询问法。
司法会计鉴定主要采用比对鉴别法和平衡分析法,不得采用抽查法、审阅法、函证法及询问法。
(八)主体权利不同
审计人员拥有调查取证权,调查获取的材料可以作为审计判断、评价标准。而司法会计鉴定人无调(侦)查权,不能开展案件调(侦)查取证。
(九)意见表达标准不同
鉴定意见必须是唯一的、排他的、确定的。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可以根据审计范围受限程度不同,出具无保留意见、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十)文书格式不同
鉴定文书相当于一篇议论文,必须有论点(鉴定意见)、论据(检验所见的证据及鉴定标准)、论证(分析说明)。
审计报告相当于一篇评论文章,根据审计材料,对照会计准则、制度、财经法规,发表合规性、效益性及管理者责任等评价意见和建议。
(十一)证明要求不同
审计报告既要证明财务会计事实,又要证明客观事实。
鉴定人员没有侦查和独立调查权,在财务会计事实不能反映客观事实时,鉴定意见只能证明财务会计事实而不能证明客观事实。
(十二)证明力不同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是法定八项列举证据之一。
审计报告被排除在法定八项列举证证据之外,证明力比司法会计鉴定弱。
四、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审查及质证
(一)形式要件审查及质证
1.(1)鉴定文书标题的审查
鉴定书标题为:
正确格式:XXXX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2)委托单位出具的是《鉴定聘请书》,受理单位出具的文书标题是《审计报告》或者《司法审计报告》。
存在问题:司法机关出具的是鉴定聘请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是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与司法鉴定书是两个不同的范畴,不能以审计报告代替司法鉴定书。
2.委托鉴定事项的审查
(1)存在问题:混淆了检验对象与鉴定对象的概念,将检验对象作为鉴定对象(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提出,容易造成鉴定人随意扩大或缩小鉴定对象,或对非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作出认定。
(2)审查委托鉴定事项是否涉及法律问题
关于司法会计鉴定意见采信问题: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只对鉴定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提供意见,而不能涉及法律问题。
3.鉴定过程审查
审查鉴定书中是否有提取检材的记录及记录是否客观。
鉴定过程(客观、详实、有条理地描述鉴定活动发生的过程,包括人员、时间、地点、内容、方法,鉴定材料的选取、使用、采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技术方法,检查、检验、检测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方法和主要结果等。)
4.落款方面的审查
盖章、签字、章不是鉴定机构的(按照规定是鉴定专用章而非公章)
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四)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5.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但所依据的鉴定的检材只是各自的单方记载,没有进货单据、销货单据和资金往来等记账原始凭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的鉴定依据明显不足,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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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简介
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85年,原名营口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原系营口市司法局直属事业单位。2002年,根据司法部文件的要求,转制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现位于营口市渤海大街西12号万达金融中心17层,办公面积1300多平方米。现有执业律师39名。是营口地区专业能力强,服务多元化的最大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曾被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命名为“文明单位”;被辽宁省司法厅授予“辽宁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省厅级文明律师事务所”、“辽宁省AAA诚信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中共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党支部被中共营口市委授予“先进基层党组织”的荣誉称号。
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致力于建设现代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律师事务所。长期担任中共营口市委、营口市人民政府、鲅鱼圈区人民政府、老边区人民政府、大石桥市人民政府、营口市教育局、营口市自然资源局、营口职业技术学院、中国银行营口分行等240余家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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