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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智说法丨工伤认定案例解析 |
[发布时间:2022-10-28 16:10:00 ][阅读次数:1244 次] |
10月28日下午,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组织全体律师业务学习。本期业务学习由高枫律师担任主讲人。主题是“工伤认定案例解析”。 律师简介
高枫律师
高枫,中共党员,毕业于东北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硕士,现执业于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 专业领域:劳动争议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婚姻家事及继承纠纷、公司商事纠纷,起草各类合同等。
学习内容
《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于2004年1月1日,在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自2011年1月1日施行。十余年来,我国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我们已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步入了一个新时代,社会经济水平、人们的生活水平都有了显著的提升,新的就业形态也不断涌现。 在司法实践中,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而申请工伤认定,会存在这样那样的情形,有时也会伴随一些特殊的事由,这就给工伤认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如确认劳动关系、进行司法鉴定等,而每一个环节、每一道程序都需要一定的时间,从而导致工伤认定要经历比较长的时间,个别案件甚至出现行政部门作出的决定被法院撤销、重新作出决定后又被法院撤销等多次反复的情形。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能及时得到保障,用人单位有时也疲于应对。 高枫律师通过5个案例“上班途中突发疾病,6小时后死亡,不予认定工伤”、“上班途中下雨路滑摔伤,认定工伤”、“上班途中被人当成情敌杀了,不予认定工伤”、“上班时身体不适,下班后在家猝死,不予认定工伤”、“下班用微信工作,发病身亡,认定工伤”等,介绍了与工伤认定相关的法律知识,对劳动者遭遇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作出比较准确的判断。 相关法条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认定争议作为常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者、用人单位之间的三角矛盾,认定与否对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具有重大影响。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往往容易出现对法律规定的不同理解和适用,尤其是对程序事项的漠视,经常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建议劳动者在维护权益过程中遇到工伤认定等这类纠纷,应当尽早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以尽可能减少自己的损失。
学习现场
学习现场
律所简介
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85年,原名营口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原系营口市司法局直属事业单位。2002年,根据司法部文件的要求,转制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现位于营口市渤海大街西12号万达金融中心17层,办公面积1300多平方米。现有执业律师39名。是营口地区专业能力强,服务多元化的最大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曾被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命名为“文明单位”;被辽宁省司法厅授予“辽宁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省厅级文明律师事务所”、“辽宁省AAA诚信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中共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党支部被中共营口市委授予“先进基层党组织”的荣誉称号。
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致力于建设现代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律师事务所。长期担任中共营口市委、营口市人民政府、鲅鱼圈区人民政府、老边区人民政府、大石桥市人民政府、营口市教育局、营口市自然资源局、营口职业技术学院、中国银行营口分行等240余家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 LIAONINGRUIZHILAWFIRM 辽宁省营口市渤海大街西12号 万达金融中心17层 www.rzls.net 0417-299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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