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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智说法丨婚姻家庭案件疑点、难点解析
[发布时间:2023-01-16 10:34:58 ][阅读次数:904 次]


    1月13日下午,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组织全体律师业务学习。本期业务学习由张智铖律师担任主讲人。主题是“婚姻家庭案件疑点、难点解析”。


律师简介

张智铖律师


    张智铖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学士学位,现为辽宁睿智律师事务专职律师。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曾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代理过各种民事、刑事案件,具有丰富的法律执业经验。具有外语专长,曾担任营口地区多家企业与外企的涉外洽谈、涉外仲裁、涉外法律谈判的专员,擅长经济合同、劳动争议、保险、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业务。本人遵循以专业的精神与能力帮助当事人获得应有的正义。


学习内容


一、婚约财产纠纷——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请求返还彩礼的处理

婚约财产纠纷,裁判的关键在于如何准确理解返还彩礼的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处理彩礼返还纠纷应当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给付的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具体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重点应关注以下问题:

  1.区分彩礼给付与借婚约为名向对方索取财物。

  2.区分彩礼给付与恋爱期间小额赠与。

  3.彩礼应否返还应重点关注双方是否已经实质形成长久稳定的共同生活关系。

  4.彩礼返还的范围应综合涉案情况灵活认定。


 二、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损害赔偿认定标准

我国法律中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其目的在于使蒙受物质、精神上的双重捐害的无过错方的权利得到救济。

  1、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需满足以下五项条件:

  (1)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离婚损害赔偿需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2)过错方实施了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

  (3)另一方没有过错,夫妻双方中只有无过错方,才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4)过错方的损害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

  (5)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权利、义务主体

  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以夫妻双方中的无过错一方为限。过错方实的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行为,侵犯的是夫妻中另一方的配偶权,作为权利被犯的主体,无过错方自然有权就其受到损害的权利主张损害赔偿。

  3、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由过错方向无过错方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


 三、夫妻财产约定类纠纷——夫妻间赠与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

夫妻财产约定与夫妻间赠与均是夫妻对财产的归属和分配所签订的契约,是关于家庭财产的重要制度。夫妻间赠与,是指夫妻一方或即将登记结婚的一方将个人财产赠与对方的行为

1、夫妻间赠与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有明确的赠与和受赠的意思表示。

    (2)必须有转移特定财产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如果双方意思表示的内容非指定于特定物的物权转移,而是通过协商对婚前、婚内财产选择一般共同共有或限定共同共有的形式,则不能认定为赠与。

   (3)必须是对特定财产的赠与。如果标的物涉及的是概括的婚前财产,则应当认定为财产制约定而非赠与。

   (4)赠与物系赠与人的婚前或婚后个人特有财产。

  涉夫妻间赠与的纠纷主要表现为:赠与合同签订后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赠与人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撤销赠与,或因未能结婚、离婚而请求撤销赠与;赠与合同签订并实际履行后,当事人未能结婚或离婚,赠与人请求撤销赠与。

    2、夫妻财产约定是指夫妻以契约方式就婚前、婚内所得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的财产清算等事项达成的一致意见。

      夫妻财产约定与法定夫妻财产制并存,夫妻选择财产约定,就排除了法定夫要财产制的适用。夫妻财产约定一般包括约定的时间、具体财产制形式、生效的条件及法律效力等要素。


    四、夫妻忠诚义务类纠纷——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过错方,不因此丧失平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

处理离婚纠纷,应避免简单机械地套用道德标准来平等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利益。《婚姻法》修订时,没有提到离婚财产分割中要考虑当事人的过错因素。立法者对当事人过错的考虑,都交给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离婚财产分割无须考虑当事人过错。实务中关于共同财产分割的判决很少提及当事人的过错,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否考虑过错因素仍存在一定争议,应该进一步探讨。

    1、如何理解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过错?

     按照一般理解,“过错”,是指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有打骂、虐待行为,或是"婚外情、有不良恶习如吸毒、赌博等。《民法典》并没有对过错下定义,我们只能根据法律的精神和相关的司法解释理解与掌握。《民法典》第 1043 条规定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民法典》第 1091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从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是指一方违反法律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或通常的道德标准,或对另一方实施侵权或不道德行为,导致另一方受到不同程度损害的行为。

   2、离婚损害赔偿体现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行为的惩罚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指在离婚诉讼中,因过错方的行为导致夫妻离婚时,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给予民事赔偿的法律制度。离婚过错方赔偿一般包括两个方面: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是指有形的物质损失,如调查过错方有重婚情况的花费、起诉离婚的起诉费家庭暴力治疗的医疗费等。根据法律的规定,物质损害赔偿需要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即物质损害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因此,物质损害赔偿的标准就是实际的损失额。

    3、过错方仍享有平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的结论:在离婚案件中,离婚财产分割表面上涉及当事人的财产分割问题,实际上涉及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即经济利益的清算。共同财产制推定双方对家庭的贡献相同,因而离婚时一般应当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有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过错行为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间没有必然关系。也就是说,过错行为并不影响平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另外,因一方有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一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因一方有过错在离婚时应当少分或不分财产,有过错行为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二者之间没有关系。


  五、涉及子女权益类纠纷——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子女所有的合同的性质认定

  关于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子女所有的协议,在法律概念上对此种协议的性质大体上有两种认定结论--赠与和遗嘱,而在认定为赠与的情况下,由于存在夫妻这一身份关系的特殊性,又可进一步区分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赠与和婚姻关系终结时的赠与。

  而认定的性质不同,会导致适用的法律不同,随之导致法律后果上亦有所不同。至于标准如何确定,可从遗嘱与赠与各自的特点入手通过比较二者的差异来寻找一个明确且易于操作的标准。

   1、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依法定形式对其个人所有的财产进行处分,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从遗嘱的概念可知遗嘱主要具有如下三个重要特征: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死因行为、要式法律行为。其中最为明显的特征即是死因行为这一点。

    2、赠与则是双方法律行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主要具有如下特征:单务合同、诺成性合同、非要式法律行为。其最为明显的特征即是其无偿给予财产这一点。



学习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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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简介


    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85年,原名营口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原系营口市司法局直属事业单位。2002年,根据司法部文件的要求,转制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现位于营口市渤海大街西12号万达金融中心17层,办公面积1300多平方米。现有执业律师39名。是营口地区专业能力强,服务多元化的最大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曾被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命名为“文明单位”;被辽宁省司法厅授予“辽宁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省厅级文明律师事务所”、“辽宁省AAA诚信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中共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党支部被中共营口市委授予“先进基层党组织”的荣誉称号。


    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致力于建设现代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律师事务所。长期担任中共营口市委、营口市人民政府、鲅鱼圈区人民政府、老边区人民政府、大石桥市人民政府、营口市教育局、营口市自然资源局、中国银行营口分行等240余家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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