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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智说法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问题
[发布时间:2023-03-10 16:18:50 ][阅读次数:1035 次]


    3月10日下午,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组织全体律师业务学习。本期业务学习由马琳律师担任主讲人。主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问题”。


律师简介

马琳律师


    马琳,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法律硕士。辽宁省政协委员、辽宁省青联委员、营口市妇联执委。


    现任辽宁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营口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营口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营口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专家;营口市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咨询专家;营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律咨询顾问。


    曾获得“辽宁省优秀律师”,“营口市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营口市五四荣誉奖章”,“营口市普法工作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学习内容


 一、责任主体明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了政府征收主体地位,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从法律上明确了政府作为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责任主体与职权依据。尤其是补偿义务的主体是政府,这有助于对被拆迁人权益的保障,解决征收补偿不到位,不公正的问题。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政府征收程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一步规范了政府征收程序,使政府的征收行为更具正当性与合法性。

征收程序是:

1、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2、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并经过科学论证。

3、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布征求意见和修改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4、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市、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5、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6、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7、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8、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征收补偿范围。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四、征收补偿的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学习现场

学习现场


律所简介



    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85年,原名营口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原系营口市司法局直属事业单位。2002年,根据司法部文件的要求,转制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现位于营口市渤海大街西12号万达金融中心17层,自有办公面积1500多平方米。现有执业律师39名、实习律师10名。是营口地区专业能力强,服务多元化的最大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曾被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命名为“文明单位”;被辽宁省司法厅授予“辽宁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省厅级文明律师事务所”、“辽宁省AAA诚信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中共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党支部被中共营口市委授予“先进基层党组织”的荣誉称号。


    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致力于建设现代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律师事务所。长期担任中共营口市委、营口市人民政府、鲅鱼圈区人民政府、老边区人民政府、大石桥市人民政府、营口市教育局、营口市自然资源局、中国银行营口分行等240余家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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