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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智说法丨合同纠纷的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3-05-04 09:07:30 ][阅读次数:397 次]

    

    4月28日下午,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组织全体律师业务学习。本期业务学习由郭静宇律师担任主讲人。主题是“合同纠纷的案例分析”。

律师简介

郭静宇律师

    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兼任辽宁省信访案件评查委员会委员、营口市律协行政与劳动专业委员会主任、营口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老边区政协委员。

    郭静宇律师先后被评为“2014-2016年度营口市优秀律师”、“2018-2019年度辽宁省优秀律师”。


学习内容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类型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基本案情】

王某萍系珠宝文化公司之法定代表人。

赵某萍参加了王某萍于2015年11月1日在其家中组织的聚会,王某萍遨请了所谓“风水大师”进行授课。2015年11月3日赵某萍购买了5个水晶洞,向珠宝文化公司支付了一半的水晶洞97218元,另向王某萍出具了剩余97218元的欠条。关于赵某萍是如何参加的此次聚会,法院结合证据认定赵某萍系受珠宝文化公司之邀于2015年11月1日到王某萍的家中参加的所谓“易经风水高端私人聚会”;关于聚会中讲授的内容,法院结合此次聚会的主题“易经风水高端私人聚会”、会后赵某萍购买5个水晶洞的事实以及赵某萍与陈某傧、杨某翔、韩某礼之间微信记录的内容,认定本次聚会主要宣讲的是水晶洞具有转运招财等特殊功能的风水内容。赵某萍称其按照王某萍和“风水大师”所说天天给水晶洞浇水、沟通许愿,但不仅没发财,生意还比原来差。后赵某萍醒悟,找王某萍要钱,王某萍不退款,指责赵某萍没有按其教的好好做,还让赵某萍和水晶洞沟通。赵某萍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令珠宝文化公司、王某萍向赵某萍退还货款97218元;判令珠宝文化公司、王某萍取回货物5个水晶洞;判令珠宝文化公司、王某萍赔偿赵某萍损失291654元。王某萍反诉要求判令赵某萍支付王某萍水晶款97218元;赵某萍支付王某萍利息损失。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次聚会是以珠宝公司的名义邀请赵某萍参加的,聚会地点显示的亦是北京某会所,珠宝文化公司的经营范围亦包括销售工艺品,且赵某萍的水晶洞货款亦是支付到珠宝文化公司的账户,王某萍参与组织聚会、销售水晶洞,系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履行相应职责,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故珠宝文化公司应系买卖合同的主体。但考虑到王某萍坚持主张其个人系买卖合同主体,主动承担合同的权利义务,并据此反诉要求赵某萍支付剩余的水晶洞货款,一审法院认定王某萍 珠宝文化公司与赵某萍之间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亦无不妥。

    赵某萍主观上并非系因王某萍及珠宝文化公司的行为而陷人错误的判断。赵某萍在参加聚会之前明知此次聚会的主题是“易经风水聚会”,且邀请的是所谓“风水大师”讲授“如何利用自然界的万物改善自身运气,达到人丁两旺、财源滚滚”等内容而仍然参加,其作为经营服装生意多年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聚会中所宣讲的风水内容竞深信不疑,并在聚会后的第3天愿意花费近20万元购买5个水晶洞,且此后按照所谓“风水大师”的指导每天给水晶洞浇水、沟通、许愿等长达3年之久。可见,赵某萍自身亦相信水晶洞有特殊功能,其购买水晶洞并非因王某萍及“风水大师”的蛊惑而被骗购买,故法院认为王某萍及珠宝文化公司在此次交易中的行为并不足以对赵某萍构成欺诈。

郭静宇后语 

行为人未因相对人及第三人的行为陷入错误认识,不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

欺诈行为是旨在引起、强化或维持对方不正确看法之行为。欺诈行为人既可能是相对人,亦可能是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本案中,所涉及的情况即属第三人欺诈范畴。本案中所谓“风水大师”参加风水聚会授课并通过微信向赵某萍传递向水晶洞浇水许愿可以转运发财的信息,但赵某萍并非因此而陷入错误认知,本案通过对赵某萍本人的职业、民事行为能力、风水聚会内容及购买水晶洞前后的相关案件事实进行分析,可见,赵某萍自身对于水晶洞具备转运发财的特殊功能亦深信不疑,其购买水晶洞并非系因王某萍及所谓“风水大师”传播的迷信思想而作出的错误意思表示,而系其因自身封建迷信思想对水晶洞的功能陷入错误认知而购买,不满足欺诈的构成要件,故王某萍及珠宝文化公司在此次交易中的行为并不足以对赵某萍构成欺诈。 

【基本案情】

王某生拆迁得到案涉房屋。2010 年4月 13 日,王某生、过某秋与孟某娟签订房屋购买协议,约定王某生将其所有的案涉房屋及车库出卖给孟某娟,总房款为23万元。合同签订后,孟某娟交付房款 23 万元,王某生交付孟某娟房屋及车库。2016年3月,孟某娟与薛某玮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孟某娟将上述房屋出卖给薛某玮,房款为33.2 万元。合同签订后,薛某玮付清了房款,孟某娟交付了房屋。2016年6月5日,薛某玮与王某生签订房屋购买协议,约定王某生将案涉房屋出卖给薛某玮,房价款为33.2万元。因王某生暂无房产证土地证,一时无法办理过户领证手续,为确保薛某玮的权益,付款、交房协议成立后,王某生承诺房产及土地归薛某玮所有。该房屋转让协议尾部另注明房款于2016年6月5日全部付清。

审理中,薛某玮陈述:之所以与王某生签订2016年6月5日合同,是为了以后房屋过户之需。因薛某玮与王某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故王某生系其合同相对方。现其依据该合同要求王某生履行过户义务。2016 年下半年,其催促王某生进行过户,但未果。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生将涉案房屋出卖给孟某娟,后孟某娟又将该房屋出卖给薛某玮,该房屋实际上经过了两次买卖,依法应当缴纳两次税费。现薛某玮为了房屋过户之需与王某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王某生直接将房屋过户给薛某玮,该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应属无效,故现薛某玮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生配合过户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薛某玮的诉讼请求。 

郭静宇后语 

所谓房屋连环买卖是指在买受人还未完成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前又将房屋出卖给次买受人的行为。本案所涉及的问题是最后一手买受人依据其与原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原房屋所有权人办理过户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因最后一手买受人与原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过户义务,故从房屋买卖合同本身看最后一手买受人的诉讼请求似乎应当得到法院支持,但最后一手买受人的起诉能够胜诉的前提是其与原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本案中,案涉房屋在2010年4月13日由原房屋所有权人王某生出卖给了孟某娟,后该房屋在2016年3月由孟某娟出卖给了薛某玮,薛某玮向孟某娟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虽薛某玮与王某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实际上双方并无买卖案涉房屋的合意,也无向王某生交付购房款的事实。其二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仅为了过户,故应当认定为恶意串通。 


学习现场

学习现场


律所简介


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85年,原名营口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原系营口市司法局直属事业单位。2002年,根据司法部文件的要求,转制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现位于营口市渤海大街西12号万达金融中心17层,自有办公面积1500多平方米。现有执业律师39名、实习律师10名。是营口地区专业能力强,服务多元化的最大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曾被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命名为“文明单位”;被辽宁省司法厅授予“辽宁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省厅级文明律师事务所”、“辽宁省AAA诚信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中共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党支部被中共营口市委授予“先进基层党组织”的荣誉称号。


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致力于建设现代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律师事务所。长期担任中共营口市委、营口市人民政府、鲅鱼圈区人民政府、老边区人民政府、大石桥市人民政府、营口市教育局、营口市自然资源局、中国银行营口分行等240余家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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