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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智说法|客观违法阻却事由具体内容的分析
[发布时间:2023-08-21 12:57:29 ][阅读次数:448 次]

8月18日下午,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组织全体律师业务学习。本期业务学习由王亚男律师担任主讲人。主题是“客观违法阻却事由具体内容的分析”

律师简介

王亚男律师

王亚男律师,现执业于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擅长经济合同、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业务。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学习内容


客观违法阻却事由具体内容

一、正当防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1.起因条件:面临的侵害具有不法性、客观性、现实性不法性:表明侵害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或侵害合法权益的行为。现实性: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客观性:一个行为在客观上具有法益侵害性。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意思条件:成立正当防卫不要求主观上具有防卫意思。4.对象条件:是指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5.限度条件: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紧急避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起因条件:必须存在现实危险。2.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3.意思条件:不需要具有避险意图。4.“不得已条件”:避险手段只能是不得已而之。

三、被害人承诺

1.承诺的权限与范围:被害人对承诺具有处分权限。2.承诺时间:必须有现实的承诺,且必须事前作出。3.表示:承诺表示必须真实。4.能力:对承诺的范围有理解力。

 最高法案例                                                         

【基本案情】                                                        

被告人那某根在某镇某商贸街经营牛肉面馆,被害人杨某峰为那某根的牛肉面馆供应大米。2018年6月9日10时许,那某根认为杨某峰供应的大米存在质量问题和缺斤短两,要求退货,遂与杨某峰、杨某杰二人发生争执,杨某杰杨某峰手持管制刀具先后至牛肉面馆内找那某根理论,双方发生言语冲突,杨杰首先上前手掐那某根的脖子,杨某峰手持刀具站立在旁后。后那某根挣脱跑至厨房,在厨房内取出菜刀砍伤杨某峰、杨某杰二人。经鉴定,杨某峰、杨某杰均为轻伤二级,案发后,杨某峰、那某根均拨打电话报警。

【案件焦点】——那某根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一审裁判要点:    

那某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二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以惩处。根据法律规定,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即要求不法行为已经着手实施,合法权益已经被侵害或者正在面临被侵害的紧追危险,现有证据虽然能够证实杨某峰持管制刀具进人牛肉面馆,但无证据证实杨某峰持刀要对那某根进行不法侵害,在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后,那某根在已经摆脱二被害人进人厨房的情况下,二被害人也未持刀对其进行伤害,而那某根却选择在厨房内取出菜刀砍伤二被害人,其行为缺乏正当防卫紧迫性和必要性,不应认定为正当防卫,故对那某根提出其构成正当防卫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裁判要点:   

 1.杨某杰与手持管制刀具的杨某峰兄弟二人突然闯入,且已着手对那某根实施了肢体攻击,存在刑法意义上的不法侵害。案发当日,那杨某峰遂纠集其弟杨某杰,并手持管制刀具与其弟闯人那某根经营的牛肉面馆,双方发生言语冲突,杨杰首先上前手掐那某根的脖子,杨某峰手持刀具站立在旁,该兄弟二人的行为对那某根的精神和人身安全均造成了威胁,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不法侵害,那某根为制止该不法侵害而实施防卫行为,具有正当性。

2.那某根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防卫,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1)不法侵害的危险性来看,杨某峰手持管制刀具与其弟杨某杰突然闯人,持刀站立在旁,尽管双方对当时杨某峰是否有持刀比画、捅刺动作的说法不一,但杨某峰手持较长的管制刀具且距离那某根距离很近,加之杨某杰已经上前对那某根实施了手掐脖子的行为,足以认定杨某峰兄弟二人的行为对那某根的人身安全造成了很大的现实危险。(2)从双方力量对比来看,那某根孤身一人,那某根对对方的到来和即将发生的事情没有任何思想和行动上的准备;相反,杨某峰、杨某杰兄弟二人事先有预谋且杨某峰手持管制刀具,突然闯人那某根经营的牛肉面馆滋事,双方力量明显处于不对等的状态。(3)从现场的客观环境来看,案发现场的牛肉面馆面积不足30平方米,面积仅能容纳2人至3人,案发时,当杨某峰、杨某杰兄弟二人从正门进到前厅之时即已封堵了牛肉面馆出口,对那某根来讲已经无路可逃。(4)从那某根(防卫人)的主观认知来看,杨某杰与手持管制刀具的杨某峰兄弟二人前后闯人那某根经营的牛肉面馆,先是语言威胁,继而杨某杰又实施了掐脖子的行为,即使那某根暂时挣脱开杨某杰的掐拽,但主观上难以判断出接下来是否会发生更危险的行为,客观上此时手持管制刀具的杨某峰与其弟仍没离开餐馆前厅,对那某根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性并未消除。那某根在进退均无法摆脱现实危险的境况下,具有防卫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其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从厨房顺手拿起操作台上的菜刀砍向对方实施防卫,符合人的正常心理活动和预期。

3.那某根的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尽管那某根在厨房顺手操起两把菜刀,转身砍向正对其滋事的兄弟二人,但在案证据显示,其首先砍向的是手持刀具危险性较大的杨某峰,且对每人仅砍一刀,损伤程度(瘢痕长度)均属轻伤二级,该损伤结果与对方实施的不法侵害程度相当,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没有造成重大损害,故不属于防卫过当。


学习现场


学习现场

律所简介



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85年,原名营口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原系营口市司法局直属事业单位。2002年,根据司法部文件的要求,转制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现位于营口市渤海大街西12号万达金融中心17层,自有办公面积1500多平方米。现有执业律师45名、实习律师10名。是营口地区专业能力强,服务多元化的最大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曾被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命名为“文明单位”;被辽宁省司法厅授予“辽宁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省厅级文明律师事务所”、“辽宁省AAA诚信律师事务所”、被营口市司法局授予“营口市人民满意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中共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党支部被中共营口市委授予“先进基层党组织”、被中共营口市律师行业党委授予“先进党组织”的荣誉称号。


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致力于建设现代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律师事务所。长期担任中共营口市委、营口市人民政府、鲅鱼圈区人民政府、老边区人民政府、大石桥市人民政府、营口市教育局、营口市自然资源局、中国银行营口分行等240余家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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