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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智说法|保理合同及案例探讨
[发布时间:2023-09-04 11:15:42 ][阅读次数:559 次]

  9月1日下午,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组织全体律师业务学习。本期业务学习由王冰馨律师担任主讲人。主题是“保理合同及案例探讨”。

律师简介

王冰馨律师

  王冰馨律师,现执业于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擅长各类金融、合同民事案件,秉承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职责,具备良好法律素养和较强的诉讼经验。

学习内容

一、什么是保理合同?

  现代意义上的保理业发端于欧美,是由19世纪美国近代商务代理活动中代理商为买卖合同特别是国际货物买卖提供融资的商业活动演变而来。国际统一司法协会在1988年5月28日订立、1995年5月1日生效的《国际保理公约》中对保理合同作出了明确定义。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民法典》在第七百六十一条对保理合同作出明确定义:“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二、保理合同的特点

  保理合同是一种商业融资方式,指的是企业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由保理公司对应收账款进行融资,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特点有以下几点:

(一)以应收账款为基础:保理合同的核心是企业的应收账款,因此只有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才能开展保理业务。

(二)转移债权:企业通过保理合同将其应收账款转移给保理公司,从而减轻了企业的财务压力,提高了流动性。

(三)风险分担:保理公司对应收账款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措施,从而减轻了企业的经营风险。

三、保理合同的应用场景

  A企业与B企业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A企业为供货方,但是B企业需要6个月后付款。则A企业则可以就B企业的应付账款,找一个C保理公司签订保理合同,从而可以解决资金回款的压力。

四、保理合同的分类

   对于A公司而言,免于资金回款带来的压力,快速获得回款,可以继续从事经营。保理合同的最大风险在于是否能顺利从B公司收回欠款。

 《民法典》766条规定: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保理人到期未获得清偿,即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权利(A),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权利(B),保理人行使权利以合同约定的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为限。如果保理合同中约定两者承担连带责任,则可按合同约定处理;如果合同中未作约定,那么债务人(B)公司承担第一顺位还款责任,债权人(A)承担补充责任。

 《民法典》767条规定:无追索权的保理合同,保理人受让债权后,取得应收账款债权人对该债权的合部权利,也承担债权不能实现的全部风险。也就是在债权不能实现时,其也无权要求应收账款债权人承担责任,只能自行承担风险。

五、保理合同效力排序

 《民法典》768条,本条针对以A公司拿着一份应收账款找到多重保理人进行保理的权利顺位的特别规定。保理合同实际上可以看做是一个非典型债权担保转让,所以适用债权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既有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优先于最先到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取得的应收账款,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照保理融资款的比例取得应收账款。

六、保理合同的一些典型案例

案例一、保理合同认定无效,保理人优先权丧失。

  号称通过虚假意思表示无效第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上海红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案”。这是一个名为票据,实为借贷的案子。本案票据活动为各方恶意串通虚假行为,所涉相关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民生银行主张本案票据权利不应予以支持。本案票据活动虚假行为隐藏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民生银行与有色金属公司之间的借款关系,该借款关系保证人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均属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

案例二、 约定未来应收账款因系虚假记载而不具有合理期待性及确定性,其属于不可转让性的债权,进而导致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亦与商业保理法律关系不符,因此当事人之间不能成立商业保理法律关系。

七、保理合同可能会引发的一些刑事犯罪

1.吸收公众存款罪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柴某、张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张某和赵某通过口口相传、介绍的方式,以某有限公司项目债权转让给投资人可获得高额收益为名,通过与投资人签订《保理业务权益合作合同》的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案发前未兑付存款资金共计142万元。赵某介绍业务金额127万元。被告人柴某从某有限公司领取工资非法获利共39000元,张某非法获利19500元,赵某非法获利16000元。被告人柴某、张某、赵某未经注册成立某有限公司晋城分公司,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某有限公司项目债权转让给投资人高额收益为名面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予惩处。

2.合同诈骗罪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陈丁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陈丁伙同吴某、甘某经预谋,向被害单位虚构与其合作向九江线材公司销售铁精粉的业务,出具盖有伪造九江线材公司印章的工业品购销合同,并许诺按照销售吨数给予兆宇天源公司提成,骗取兆宇天源公司信任,以兆宇天源公司名义就该业务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申请保理贷款,兆宇天源公司授权陈丁代为办理相关贷款手续。其间,甘某利用当时在九江线材公司任职的便利条件,在陈丁陪同建行河北支行、兆宇天源公司有关负责人前往九江线材公司进行贷款前的入户调查时,制造九江线材公司与兆宇天源公司之间存在真实业务的假象,欺骗建行河北支行及兆宇天源公司继续办理相关保理贷款手续。被告人陈丁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3.骗取贷款罪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福建旺亿钢铁有限公司、江群钦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被告人江群钦作为旺亿公司的代表与交通银行福建省分行签订了《公开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开立银行承兑汇票额度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等材料,向交通银行福州分行提供总金额为1326 万余元的虚假钢材购销合同、水泥购销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材料,以虚构的赊销给中铁三局福州项目部、中铁十九局福州项目部对应的应收账款质押转让给交通银行福建省分行,向该行申请保理贷款1300万元和银行承兑汇票2600万元,被告单位福建旺亿钢铁有限公司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票据承兑,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被告人江群钦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

4.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齐治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齐治东于2017年间,担任中国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垦公司)粮油事一部总经理,具体负责农垦公司和大连永丰收公司(以下简称永丰收公司)签订两份总金额为5000余万元的购销合同,从大连永丰收公司购进大麦及玉米,再通过大连北良物流有限公司卖给锦州康源粮食贸易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某)。后周某将上述购销合同项下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中金同盛商业保理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向其申请保理融资,同时在没有实际货物的情况下,虚构仓单信息,向农垦公司出具了虚假的货物在库单。被告人齐治东身为国有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齐治东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罪名成立。

学习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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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简介


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85年,原名营口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原系营口市司法局直属事业单位。2002年,根据司法部文件的要求,转制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现位于营口市渤海大街西12号万达金融中心17层,自有办公面积1500多平方米。现有执业律师45名、实习律师10名。是营口地区专业能力强,服务多元化的最大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曾被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命名为“文明单位”;被辽宁省司法厅授予“辽宁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省厅级文明律师事务所”、“辽宁省AAA诚信律师事务所”、被营口市司法局授予“营口市人民满意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中共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党支部被中共营口市委授予“先进基层党组织”、被中共营口市律师行业党委授予“先进党组织”的荣誉称号。


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致力于建设现代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律师事务所。长期担任中共营口市委、营口市人民政府、鲅鱼圈区人民政府、老边区人民政府、大石桥市人民政府、营口市教育局、营口市自然资源局、中国银行营口分行等240余家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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