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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智说法|《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之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发布时间:2023-09-18 14:41:04 ][阅读次数:1729 次]

9月15日下午,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组织全体律师业务学习。本期业务学习由律师白明明担任主讲人。主题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之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律师简介

律师白明明

白明明,毕业于大连财经学院,法学学士,现执业于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

自执业以来多次协助律所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办理刑事案件、劳动仲裁案件、交通事故案件、合同纠纷案件等。

作为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其始终谨记尽心尽力办好委托人交付的每一项事务的职业理念,并努力为委托人提供专业、高效、满意的服务。

学习内容

随着现有物质生活的提升,大家对精神生活的追求也多样化、丰富化。养宠物,现在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生活方式。宠物可能已经成为大家精神上的寄托和陪伴。

目前最常见的宠物就是宠物狗和宠物猫,而这二者也是最有可能因饲养人饲养不善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如咬伤、抓伤。但其实在现行的法律上对“宠物”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但根据《民法典》“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其“动物”包含了狭义上的“宠物”,对于宠物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一定情况下,饲养人需要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一、侵权责任一般规定

(一)构成要件

①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

②被侵权人受到损害后果

③侵权行为与发生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④侵权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二)被侵权人的权利

1、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2、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具体规定

(一)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哪种情况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造成被侵权人损害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2、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第六条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止居民养烈性犬、大型犬,禁止从事犬只养殖活动。禁养犬的目录由省公安机关会同畜牧兽医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辽宁省公安厅和辽宁省畜牧兽医局确定的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养犬共48种,其中烈性犬39种,大型犬9种。

39种烈性犬:藏獒、意大利纽波利顿犬、巴西菲勒犬、法国波尔多犬、阿根廷杜高犬、英国马士提夫犬、拳狮犬、杜宾犬、卡斯罗、高加索、纽芬兰犬、可蒙犬、罗威纳犬、灵缇犬、德国牧羊犬、阿富汗猎犬、苏俄牧羊犬、沙皮犬、猎鹿犬、威玛猎犬、波音达猎犬、弗兰德牧羊犬、俄罗斯黑梗、比利时牧羊犬、牛头梗、凯丽蓝梗、斯塔福、比特犬、英国斗牛犬、土佐犬、秋田犬、狼青、川东猎犬、中国细犬、昆明狗、中亚牧羊犬、加纳利、马犬、中华田园犬。

9种大型犬:大白熊犬、阿拉斯加雪橇犬、圣伯纳犬、大丹犬、英国古代牧羊犬、英国寻血猎犬、雪达犬、伯恩山犬、大麦町犬。

3、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第八条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携犬到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领取狂犬病免疫证明;在养犬一般管理区内,畜牧兽医部门应当组织狂犬病免疫接种工作,发放免疫证明,并建立狂犬病免疫档案。养犬人应当在免疫有效期满前再次为犬只进行接种。

第九条 个人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登记。

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对符合条件的犬只,准予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养犬登记证》和犬牌的样式,由省公安机关统一制定。

4、被遗弃、逃逸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5、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6、因第三人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其他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以案释法

(一)(2022)辽0102民初2593号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6日,小丹在家附近小区散步时,遇上小龙牵着其饲养的大型宠物犬小毛,当经过小丹以及一名保洁人员身边时,小龙的宠物狗小毛向小丹的方向冲去。小丹担心被小毛咬伤,于是开始奔跑,在奔跑过程中,不慎摔倒,导致手臂和腿部不同程度擦伤,小丹手上佩戴的一只玉质手镯因摔倒出现破裂,致使小丹无法继续佩戴。事情发生后小丹与小龙协商玉镯赔偿问题,小龙认为小毛没有咬到小丹,并且在场的保洁人员并没有因为小毛冲出去而摔倒,不应赔偿。二人争吵无果,于是小丹遂诉至法院。

问题思考:小龙是否应当赔偿小丹的玉镯?

审理结果:

本院认为,小丹在其居住的园区内行经被告小龙饲养的金毛犬身旁时,因该金毛犬起跳作出前扑动作,导致原告小丹受到惊吓而摔倒并致其佩戴的手镯出现裂痕,但在原告小丹受惊摔倒的同时,金毛犬没有直接扑到原告小丹,且原告小丹与金毛犬之间恰有一名园区保洁人员,该保洁人员并没有因金毛犬的前扑动作受惊摔伤。因此原告小丹因金毛犬前扑受惊摔倒导致手镯出现裂痕,除被告小龙未及时控制金毛犬跳跃及前扑动作的原因之外,原告小丹自身存在对金毛犬的恐惧进而导致摔倒手镯出现裂痕起到相应的原因力及作用力。综上,本院认定原被告均对手镯损失承担50%的责任。关于被告小龙辩称,其金毛犬未与原告小丹存在身体上的接触,故不存在侵权行为的意见。本院认为,法律规定的“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即饲养动物加害的侵权情形并不仅限于动物与他人的身体接触,非接触的致害行为亦应包含在内。

 

案例二:(2023)黑0717民初798号

案情简介:

刘长林牵着自家饲养的没有办理狗证的柴犬经过拴在栅栏李冬梅饲养的没有办理狗证的拉布拉多犬附近时,由于刘长林饲养的犬发出犬吠声,引起李冬梅饲养的犬追赶,导致刘长林受到惊吓转身后退避让时倒地受伤。事后刘长林要求李冬梅承担其医药费1319元,李冬梅则认为自己的狗没有咬到刘长林,不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医药费。于是刘长林诉至法院。

问题思考:李冬梅应当承担刘长林的医药费吗?

审理结果:

本院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李冬梅饲养的犬虽未对刘长林实施如“抓伤、扑倒、撕咬”等直接接触人体的动作,但一般人在陌生犬尤其是中型以上的犬进入到在自身安全界线内的时候,本能会产生恐惧的心理,刘长林牵着宠物犬在被李冬梅家饲养的犬追咬时,因受惊吓在转身后退中倒地受伤,虽然李冬梅的犬只与刘长林不存在肢体接触,但刘长林的受伤与犬只之间具备了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故二者具备因果关系。李冬梅作为犬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起因系刘长林饲养的犬犬吠处置不当引起,且刘长林、李冬梅均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饲养犬只的相关手续如狗证、狗牌等,或已在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的手续。故本院酌定李冬梅承担80%责任,刘长林自行承担20%责任。刘长林因此事摔倒前往医院检查购买药品等花费1319元,李冬梅应赔偿刘长林1,055.20元。


  

学习现场

律所简介


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85年,原名营口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原系营口市司法局直属事业单位。2002年,根据司法部文件的要求,转制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现位于营口市渤海大街西12号万达金融中心17层,自有办公面积1500多平方米。现有执业律师45名、实习律师10名。是营口地区专业能力强,服务多元化的最大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曾被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命名为“文明单位”;被辽宁省司法厅授予“辽宁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省厅级文明律师事务所”、“辽宁省AAA诚信律师事务所”、被营口市司法局授予“营口市人民满意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中共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党支部被中共营口市委授予“先进基层党组织”、被中共营口市律师行业党委授予“先进党组织”的荣誉称号。


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致力于建设现代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律师事务所。长期担任中共营口市委、营口市人民政府、鲅鱼圈区人民政府、老边区人民政府、大石桥市人民政府、营口市教育局、营口市自然资源局、中国银行营口分行等240余家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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