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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智说法|网络暴力的法律探究
[发布时间:2023-10-25 10:38:21 ][阅读次数:994 次]

  10月20日下午,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组织全体律师业务学习。本期业务学习由律师李丹担任主讲人。主题是“网络暴力的法律探究”

律师简介

律师李丹

  李丹,女,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三级律师)。营口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营口市站前区评理说事法律指导员。

  作为一名律师,秉承“不信不立,不诚不行,精法以专业、勤勉以敬业”的执业理念,多年来为各企业及个人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帮助。擅长处理各类经济纠纷,能够通过精准的分析提供切实可行的处置方案,成功化解各方矛盾。

学习内容

  网络暴力是一种暴力形式,它是一类在网上发表具有伤害性、侮辱性和煽动性的言论、图片、视频的行为现象,其借助网络载体针对特定的人集中发布不友善的信息,不真实的信息,造谣、恶意剪辑、人肉搜索等,人们习惯称之为“网络暴力”。

今天我们通过了解其概念,观察它的形式,总结其特点分析其成因,最后通过几个典型案例来进行反思,从而提出解决这类问题的措施建议。

下面我们具体来了解一下:

网络暴力的概念:网络暴力是指网民在网络上的暴力行为,是社会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

网络暴力不同于现实生活中拳脚相加血肉相搏的暴力行为,而是借助网络的虚拟空间用语言文字对人进行伤害与诬蔑。这些恶语相向的言论、图片、视频的发表者,往往是一定规模数量的网民们,因网络上发布的一些违背人类公共道德和传统价值观念以及触及人类道德底线的事件所发的言论。这些语言、文字、图片、视频都具有恶毒、尖酸刻薄、残忍凶暴等基本特点,已经超出了对于这些事件正常的评论范围,不但对事件当事人进行人身攻击,恶意诋毁,更将这种伤害行为从虚拟网络转移到现实社会中,对事件当事人进行“人肉搜索”,将其真实身份、姓名、照片、生活细节等个人隐私公布于众。这些评论与做法,不但严重地影响了事件当事人的精神状态,更破坏了当事人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甚至造成严重的后果。

网络暴力的形式

(一)网民对未经证实或已经证实的网络事件,在网上发表具有伤害性、侮辱性和煽动性的失实言论,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

(二)在网上公开当事人现实生活中的个人隐私,侵犯其隐私权;

(三)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正常生活进行行动和言论侵扰,致使其人身权利受损等等。

网络暴力的特点

(一)信息结构的开放性:在网上,谁都有说话的权利和自由。只要你注册了一个论坛,就有在这个论坛里说话的权利和自由。在整个网络暴力的传播过程中,只要你的言论于论坛无害,一般版主就不会删除你的发言。你可以补充任何信息,只要它是真实的,甚至只要是网民希望真实的,都可以造成新一轮的传播活动。

(二)传播活动自发形成:网络暴力事件的始终,不存在任何强迫行为。无论是首次传播,还是二次传播或多次传播都是网民的自发使然。无论是出于道德使命感还是情绪宣泄需要,网络暴力事件的传播都是在自发状态下进行的,即使有操纵者,大多数参与者并没有意识到其行为的被操控性。

(三)传播效果容易失控:网络暴力的背后是以讹传讹在作祟,这些虚假或片面消息的扩散传播,影响受众在不理性的情况下做出非理性举动。导致结果是,无论被讨伐人如何道歉都不足以缓解网络暴力的事态发展,连事件的发起者站出来要求人们取消打击行为,也都不得要领, 最终走向了暴力的极端而无法收拾。

(四)恶劣影响的虚拟促成

在虚拟的网络自由世界里,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地位,并拥有同等的受到尊重的机会,这种特征使网络成为人们灵魂最自由的地方。网络还由于天然的虚拟性,而使得很多在现实中不好做的事情,或者不好说的话在网络上便可以旁若无人地做,肆无忌惮地说。

网络暴力的成因

网络暴力根源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网民年轻化,是网络暴力突现的直接原因。这些年轻的网民,较年长的人来说,血气方刚,充满激情冲劲十足,但也容易冲动,容易被激怒,容易放纵自己。

(二)网络本身的特性又比传统的媒体或是言论平台更能容纳这种年轻的冲动与无知。正如一位网络编辑所说,“网络暴民”这个词并不新鲜,其实“平媒暴民”已经存在很多年了。

(三)网络的商业性运作,有时更利用了年轻网民的冲动与无知,对这些网络暴力事件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虽然我们不排除一些发帖者通过极端语言炒作自己或是故意以此进行有目的的打击与报复,但是更不能忽视的是,网络媒体在其商业化的运作中,为了在市场竞争中抢占先机,故意自编自演相关事件或是放任网络暴行蔓延。

(四)年轻网民暴行之所以会在网络上彰显,之所以会被商家利用,更深层的原因在于中国社会当中民众自由表达渠道的缺失。从这些网络暴民身上,我们很容易看到民主意识、法律意识的缺乏。

(五)另外,我们的社会仍处于一个相对复杂的转型期。经济上的贫富悬殊、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失调,文化上的“众神狂欢”,加上社会上的腐败现象时有发生以及全球化带来的剧烈震荡,都使得观念碰撞、舆论多元成为当代社会的必然趋势。在这种社会环境下,网络这个匿名的、开放的、管理制度相对宽松的虚拟空间不免成为网民发泄情绪的最好渠道。

经典案例

(一)乔任梁曾遭遇两次网络暴力

2016年9月16日晚,演员、歌手乔任梁在上海意外身亡,年仅28岁,时至2015年,在高强度的工作压力和网络暴力的连环打击之下,乔任梁的病情明显加重,抑郁症开始严重地影响他的工作和生活:被频繁投诉、换角、乔任梁甚至还一度险被行业封杀。

(二)你的打赏在喷子的眼里也是种罪过

 2022年,上海33岁女子请外卖骑手给独自生活在27公里外的听障父亲送菜,打赏了200元,却被部分网民认为打赏太少而遭网络暴力,女子坠楼身亡。

(三)被网暴的粉头发女孩

2022年7月,在被保研华东师范大学后,24岁的杭州女孩郑灵华在爷爷病床前记录下了和爷爷分享录取通知书的瞬间,因其照片中留着粉色头发而遭遇大规模网暴致使其在数次汹涌恶意言论的攻击下患上了抑郁症。

(四)痛失爱子的优雅妈妈的纵身一跃

2023年5月武汉一小学生在校内被老师开车撞到,不治身亡。其母亲在儿子去世的十天内不仅要承受痛失亲人的巨大悲痛,还要忍受一些网友的无端指责和恶意攻击。最终,她选择了结束自己的生命。

反   思

网络暴力已成为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

网络的虚拟性和匿名性使得网暴者可以在不暴露自己身份的情况下,对他人进行攻击和诋毁,从而满足自己的心理需求。他们利用网络传播特点和效应,使得谣言和负面信息更容易传播和扩散,引发网民的情绪化和极端化反应。网络暴力可能侵犯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如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可能违法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可能涉嫌寻衅滋事、侮辱诽谤等刑事犯罪。

网络暴力行为的频繁发生,会影响网民的价值观。网络暴力冲击人自身的防卫系统,原本符合社会伦理、符合道德意识的价值观在网络暴力的冲击下会被恶意扭曲,不善良的键盘使得社会道德沦丧。

网络暴力事件加速个人信息的泄漏,引发社会恐慌,阻碍和谐社会的进程。网络暴力事件侵犯了当事人的名誉权、隐私权,泄漏了网民的个人信息,更加增强了个人信息的安全风险,引发了社会的恐慌情绪。

措 施

(一)网络实名制

实行网络实名制,规范信息发布渠道,对有可能形成网络暴力事件的言论进行控制和引导。

(二)互联网立法

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安全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互联网立法是规范网络行为的关键保障。

(三)民众素质培养

抵制网络暴力,加强对网民的素质教育,形成自律意识,提升网民的道德素养和法律观念。通过固定证据、对网暴者在网络平台举报、提起民事诉讼及刑事自诉的方式自救,捍卫自己的权益。同时做好自身修养,未知全貌,不予置评,在网络平台上要谨慎发表个人看法。

法律解说“网络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诬陷。”——《宪法》第38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民法典》第1024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025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民法典》1194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民法典》第1195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119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12条二款、第4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42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2023年9月20日)                    

 

学习现场


律所简介

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85年,原名营口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原系营口市司法局直属事业单位。2002年,根据司法部文件的要求,转制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现位于营口市渤海大街西12号万达金融中心17层,自有办公面积1500多平方米。现有执业律师45名、实习律师10名。是营口地区专业能力强,服务多元化的最大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曾被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命名为“文明单位”;被辽宁省司法厅授予“辽宁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省厅级文明律师事务所”、“辽宁省AAA诚信律师事务所”、被营口市司法局授予“营口市人民满意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中共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党支部被中共营口市委授予“先进基层党组织”、被中共营口市律师行业党委授予“先进党组织”的荣誉称号。

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致力于建设现代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律师事务所。长期担任中共营口市委、营口市人民政府、鲅鱼圈区人民政府、老边区人民政府、大石桥市人民政府、营口市教育局、营口市自然资源局、中国银行营口分行等三百多家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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