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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智说法|新《行政复议法》修改亮点 |
[发布时间:2023-11-06 09:29:09 ][阅读次数:2301 次] |
11月3日下午,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组织全体律师业务学习。本期业务学习由律师马琳担任主讲人。主题是“新《行政复议法》修改亮点” 律师简介
律师马琳 马琳,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法律硕士,政协辽宁省第十三届委员会委员。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营口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专家;营口市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咨询专家;营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律咨询顾问。 曾获得“辽宁省优秀律师”;“营口市优秀律师”;“营口市法律援助中心授予营口市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营口市普法工作先进个人”“营口五四荣誉奖章”等荣誉称号。
学习内容
行政复议是化解行政争议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行政复议法对防止和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了重要作用。2023年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新《行政复议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24年后的首次大修。 修改亮点一:改革复议管辖体制,取消了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政复议职责。 改革后的复议管辖体制,新《行政复议法》以“块块管辖”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行使复议职责为原则,同时保留了“条条管辖”的例外情形,即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此外,明确了国务院部门的复议管辖权限于对本部门、本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本部门管理的授权组织作出的相关行政行为的范围。改革后的复议管辖权更为集中统一,便于群众找准复议渠道,也有利于减少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出现。 法条速递 《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是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构同时组织办理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应诉事项。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支持和保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上级行政复议机构对下级行政复议机构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发布行政复议指导性案例。 修改亮点二:扩大了行政复议前置范围,强化行政复议化解争议作用。 本次新《行政复议法》修订扩大了行政复议前置范围。新《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将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未履行法定职责、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等行为纳入行政复议前置范围,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作为兜底性的规定。除未履行法定职责类案件外,行政机关在作出相应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相对人先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不论行政机关是否告知,申请人不服该类行为,均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而应先行申请行政复议。扩大行政复议前置范围,更为高效的行政复议程序快速处置、实质化解部分行政争议,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起到为行政诉讼分流的作用。 法条速递 《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三)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对前款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修改亮点三:建立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制度。 1991年的《行政复议条例》和当时的《行政诉讼法》一致,规定行政复议不得调解。1999年的《行政复议法》没有就调解、和解问题作出规定,但2007年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和解与调解分别作出了规定。《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了两类行政复议案件可以适用调解,即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也作出了关于和解的规定。 实践证明,行政复议是为了解决行政争议,和解、调解是不可或缺的手段。通过调解和平解决行政争议,对保护公民权益、促进行政机关自我纠错也有积极作用。行政争议通过调解和解解决,也可以大大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为此,新《行政复议法》从法律上确立了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第五条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这一规定扩大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确立的可以适用调解的范围,即所有的行政复议案件都可以进行调解。同时,新《行政复议法》也明确了调解应当遵循的原则:合法、自愿原则,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原则,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则。 法条速递 《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学习现场 律所简介
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85年,原名营口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原系营口市司法局直属事业单位。2002年,根据司法部文件的要求,转制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现位于营口市渤海大街西12号万达金融中心17层,自有办公面积1500多平方米。现有执业律师45名、实习律师10名。是营口地区专业能力强,服务多元化的最大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曾被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命名为“文明单位”;被辽宁省司法厅授予“辽宁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省厅级文明律师事务所”、“辽宁省AAA诚信律师事务所”、被营口市司法局授予“营口市人民满意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中共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党支部被中共营口市委授予“先进基层党组织”、被中共营口市律师行业党委授予“先进党组织”的荣誉称号。
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致力于建设现代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律师事务所。长期担任中共营口市委、营口市人民政府、鲅鱼圈区人民政府、老边区人民政府、大石桥市人民政府、营口市教育局、营口市自然资源局、中国银行营口分行等三百多家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请扫码关注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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