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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智动态|劳动法上的经济补偿金相关问题汇总
[发布时间:2023-12-08 16:42:23 ][阅读次数:837 次]

  12月8日下午,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组织全体律师业务学习。本期业务学习由律师伍建霖担任主讲人。主题是“劳动法上的经济补偿金相关问题汇总”

律师简介

律师伍建霖

  现执业于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专业领域:民商事纠纷,尤其擅长各类合同纠纷及债权债务纠纷。拥有丰富的诉讼经验,担任多家企业单位法律顾问。致力于成为客户用得起、信得过的专业律师,用专业的知识经验和周到的服务为客户解决法律事务。

学习内容

一、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23种情形

1、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1种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38条:

(1)未提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

(2)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4)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5)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6)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

(7)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劳动合同法第26条

(8)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9)免除法定责任、排除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10)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2种情形

(1)劳动合同法第36条: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40条: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规定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亦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

(3)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

(4)订合同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合同无法履行,经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41条:

(5)依破产法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6)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员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员的,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员的

(8)其他因订立合同时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员的

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4、5、6项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6项

(9)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合同

(10)被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

(11)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终止合同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中工资的确定;

1、是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是否含加班工资)

2、是不是含双倍工资

      名为工资,实为惩罚

3、是否剔除生育津贴、病假工资

三、计算经济补偿金中劳动者工作年限的确定

1、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的含义(未签合同、合并、兼并、分立、单位改变性质)

2、军龄计算

兵役法、中发(2001)3号第37条、国发(1993)54号第5条,原劳动部(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四、关于计算补偿金期间的“六个月以下、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满年余下时间不满六个月、满年余下时间满六个月”等;

五、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的规定

1、普通劳动者

2、高收入劳动者(12年、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圴工资3倍)

3、二者相比

六、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时间

1、仲裁、判决

2、50条2款:劳动者应按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的,在办结:作交接时支付。(约定很重要)

七、额外经济补偿金

1、第85条第4项: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付,责令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支付加付赔偿金。

2、劳动合同法85条规定相比原劳动发1994年481号,实际上减轻。

八、劳动者可否同时主张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1、劳动法第91条

2、劳动部发1995年223号第二条4项

3、最高院(2001)14号第十五条

4、劳动合同法85条第4项

可以并存,实践中多用于监察中

5、违法解除劳动合同48条、87条规定

九、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的同时适用

性质:劳动合同法上的对劳动者违约金的适用,系限制用人单位随意约定损害劳动者。未限制用人单位违反合同的违约责任。

十、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

2、过失性辞退(39条)

3、特殊情况下的劳动合同终止(4种)

 劳方提出时的注意点

十一、协商支付经济补偿后与劳动者事后反悔的处理

十二、用人单位破产与经济补偿的优先受偿

十三、经济补偿金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学习现场

律所简介

  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85年,原名营口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原系营口市司法局直属事业单位。2002年,根据司法部文件的要求,转制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现位于营口市渤海大街西12号万达金融中心17层,自有办公面积1500多平方米。现有执业律师46名、实习律师10名。是营口地区专业能力强,服务多元化的最大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曾被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命名为“文明单位”;被辽宁省司法厅授予“辽宁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省厅级文明律师事务所”、“辽宁省AAA诚信律师事务所”、被营口市司法局授予“营口市人民满意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中共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党支部被中共营口市委授予“先进基层党组织”、被中共营口市律师行业党委授予“先进党组织”的荣誉称号。

  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致力于建设现代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律师事务所。长期担任中共营口市委、营口市人民政府、鲅鱼圈区人民政府、老边区人民政府、大石桥市人民政府、营口市教育局、营口市自然资源局、中国银行营口分行等三百多家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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